景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当前位置:首页 > 景宁县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 景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法〔2011〕18号)
时间:2017-03-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阳光司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保障司法透明,努力实现“让公正看得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实施办法》。

 

 

 

 

 

景法〔201118号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阳光司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保障司法透明,努力实现“让公正看得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实施办法》。

 

 

                          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阳光司法 实施办法 印发 通知           

  :本院各部门 

  :市中院,县委政法委,县直政法各单位,本院领导。

          (院内局域网上发布,另印8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420日印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阳光司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浙江省高院《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立案公开

1.巩固本院立案信访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成果,打造并完善集导诉、立案审查、立案调解、司法救助服务、案件查询咨询、诉讼材料收转、诉讼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显示屏幕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司法救助办法、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适时在法院网站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逐步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法律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司法调解中心,公开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适时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依法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逐步实现同步庭审视频网络直播,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适时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逐步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9.通过本院网站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10.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

1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12.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司法监督员到现场监督。

13.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依法探索新形式拍卖,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公平。

14.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件信息库,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部门,并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1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听证公开

16.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17.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和涉及人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诉信访等案件,本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8.对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事项,本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五、裁判文书公开

19.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阐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便于当事人理解。

20.在本院网站(包括本院内网及互联网)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21.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事项。

六、审务公开

22.在本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审判工作情况、重要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学术调研成果等信息。

23.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

24.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与支持。

25.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比例。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涉诉信访等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

26.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时,广泛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部门、专家、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27.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员制度以及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机制,增强司法公开、接受监督的实效。

28.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交流,使更多的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29.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机制

30.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

31.建立阳光司法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32.建立阳光司法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接待大厅、本院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录音录像、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物质保障。

3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及时严肃查处。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3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上一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执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图文)
主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敬仙宫 电话:0578-582931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