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法〔2016〕号) 本院各部门: 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强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号)文件及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引入银行、保险公司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通知(丽中法办〔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确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景宁营销服务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景宁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为我县首批诉讼保全担保机构。 相关的操作流程可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诉讼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通知》(浙高法办〔2016〕8号)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6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