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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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畲案件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3-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宗局

关于涉畲案件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涉畲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是县人民法院与县民宗局联合设立,旨在解决涉畲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涉畲执行案件当事人确需的司法救助。

2、管用分离原则。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民宗局承担,由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3、小额救助原则。执行救助一般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

4、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5、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二、执行救助的对象

执行救助对象为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涉畲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

三、执行救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申请执行人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工伤事故及其它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法院穷尽各项措施仍执行不能,致其生活困难且收入不能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四、执行救助程序

1、各救助主体提出执行救助申请,报县人民法院。

2、县人民法院根据救助主体申请县民宗局报送案件具体情况。

3、经县民宗局审批后向救助主体发放救助资金。同时告知救助对象款项性质,日后执行款到位后须优先收回等内容,同时填写《执行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作为财务入帐依据,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资金。

五、附则

1、本办法对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县人民法院、县民宗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该意见进行细化,并抄送各相关单位。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0

附件表:

1、《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2、《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附件1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序号: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案件号

 

案情简述

 

申报理由

 

审核意见

(盖章)

     

审批意见

(盖章)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县民宗局备查,一份由县人民法院存档。

附件2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序号:

案件号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救助金额(大写,元)

 

被救助人

签名

     

救助金发放

人签名

     

备注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县民宗局备查,一份由县人民法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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