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宗局 关于涉畲案件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涉畲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是县人民法院与县民宗局联合设立,旨在解决涉畲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涉畲执行案件当事人确需的司法救助。 2、管用分离原则。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民宗局承担,由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3、小额救助原则。执行救助一般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 4、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5、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二、执行救助的对象 执行救助对象为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涉畲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 三、执行救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申请执行人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工伤事故及其它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法院穷尽各项措施仍执行不能,致其生活困难且收入不能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四、执行救助程序 1、各救助主体提出执行救助申请,报县人民法院。 2、县人民法院根据救助主体申请县民宗局报送案件具体情况。 3、经县民宗局审批后向救助主体发放救助资金。同时告知救助对象款项性质,日后执行款到位后须优先收回等内容,同时填写《执行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作为财务入帐依据,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资金。 五、附则 1、本办法对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县人民法院、县民宗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该意见进行细化,并抄送各相关单位。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0日 附件表: 1、《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2、《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附件1: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序号: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案件号 |
| 案情简述 |
| 申报理由 |
|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县民宗局备查,一份由县人民法院存档。 附件2: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序号: 案件号 |
|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救助金额(大写,元) |
| 被救助人 签名 | 年 月 日 | 救助金发放 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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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县民宗局备查,一份由县人民法院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