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落实各项司法惠民、利民、便民措施,打造出便捷、高效的诉讼维权“绿色通道”,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诉讼维权“绿色通道”目的是快立、快审、快执各类涉民生和特殊利益群体以及重点、敏感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绿色通道”的案件范围:农民工为追索劳动报酬提起的诉讼;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提起的诉讼;涉军案件;老弱病残、低保户、下岗职工等提起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侵犯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等案件。 三、建立快速、便捷的立案机制,对符合“绿色通道”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办理立案。 四、立案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当事人办理立案、申请执行等手续时,只需在立案大厅内即可依流程办完相应手续。 五、实施“绿色通道”的案件由导诉人员引导给予优先办理。 六、立案时实行诉讼风险、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等告知 制度。向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导材料,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诉讼风险和成本。 七、当事人自己取证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立案大厅负责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事项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八、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缓、减、免诉讼费,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快速立案,进入司法程序。 九、进入“绿色通道”的案件,要实现快审,立案庭可将案件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实现诉调对接,也可由立案庭审判人员庭前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尽快转相关业务庭进行审理。 十、突出审判特色,积极探索和设立巡回法庭、假日法庭、少年法庭、涉军合议庭等,方便当事人诉讼。 十一、各业务庭对“绿色通道”案件要快速审理,及时结案,提高审判效率。 十二、裁判文书生效后审判人员要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立案庭应当快速立案,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当日将案件移交执行局。 十三、执行时,执行局应当提高执行效率,穷尽执行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