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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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时间:2011-08-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了使您对案件在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依法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承担的风险责任告知如下: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的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2、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准确地址的,将承担中止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或线索等证据,或虽然提供有关情况但经人民法院查证不属实的,申请人将承担中止执行的风险。

    4、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中止执行的风险。

    5、被执行人在外地,申请人不同意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时,将承担案件执行时间较长、增加执行费用甚至案件不能得到执行的风险。

    上述情况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是当事人当初选择交易对象的失误,责任不应该归结于法院,而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所以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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