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起,严某某陆续向朋友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三人借款共计59万余元,但借款到期后却拒不还钱。陈某某等三人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严福洪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责任,于是便申请了强制执行。 该院立案执行后,向严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申报家庭和个人财产状况,但严某某在明确知晓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干警通过对严某某进行财产查控和实地走访后,查明严某某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经营一家“家家福超市”。于是分别于2014年、2016年两次到其经营的超市,要求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15日司法拘留后严某某仍旧拒不履行法律责任。2017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将该超市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并让买方将二十万元转让入他亲戚唐某某的账户上,其余六十万元以现金的形式交付,之后还更换手机号,开始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的“躲猫猫”模式,以逃避执行。严某某在明确有财产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又拒不申报家庭和个人财产情况,而且在转让超市后隐藏和转移财产行为明显,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据此,严某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之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最终,严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 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