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陈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蓝某,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由蓝某赔偿陈某被抚养人生活费63956.75元。蓝某在判决生效之后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5年7月15日,陈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给付赔偿款。受理该案后,执行庭的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过“点对点”系统对蓝某的银行存款、婚姻情况、房屋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蓝某配偶银行有存款8000余元,执行干警遂对其进行冻结。7月23日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蓝进行了第一次询问,送达冻结裁定,知晓蓝某迟迟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申请人并未将蓝某先行支付的赔偿款30000元退还。7月27日与申请人陈某抚养人询问后了解申请人只要被执行人再偿还33956.75元,剩余30000元由当初蓝某先行支付的赔偿款折抵。7月29日,执行干警将这一情况告知蓝某,蓝某说希望执行干警再宽限一些时间。蓝某无意中透露自己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的情况。由于该案件申请人陈某为遗腹子,其被抚养人无经济来源,抚养陈某生活压力大,执行干警对蓝某的小型汽车先行进行查封、扣押。 慑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蓝某缴纳赔偿款,执行干警扣划其配偶银行账户8000余元,该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