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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备勤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4-08-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备勤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省高院《关于建立完善执行备勤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法院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二、备勤以小组为单位,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个备勤小组值班一个月。

三、备勤小组由一名执行局干警、一名法警大队司法警察和一名驾驶员组成。警车随驾驶员备勤。

四、备勤实行A B岗制。每年1230日前,执行局会同法警大队和行政科将下一年度的值班备勤A B岗人员确定下来,排出全年度备勤小组值班表,执行局、法警大队、行政科、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各一份。

五、值班备勤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通知B岗备勤人员,同时报执行局备案,否则视为脱岗。

六、备勤小组的职责:

(一)、接听备勤电话。接听电话应做到文明用语、讲话亲和;

(二)、及时、妥善处理来电;

(三)、做好值班记录;

(四)、公安机关控制被执行人或已经移交当地法院后,负责及时到场办理交接手续;

(五)、处置举报人紧急举报等事项;

(六)、负责与协助法院就查扣的车辆进行交接。

七、备勤电话由备勤小组中的执行局干警掌控,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随时执行紧急任务。

八、建立值班备勤记录制度,设立执行备勤登记簿,详细记录来电事项及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来电的时间、事项;

(二)、处置方案和办理情况;

(三)、向领导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及答复的主要内容;

(四)、备勤人员姓名;

(五)、负责处理的人员姓名。

值班备勤记录应当存档,妥善保管。

九、按时交接班。备勤小组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与下个月的值班备勤小组就登记簿、备勤电话、有关人员电话通讯录以及其他事宜做好交接。

十、案件承办人向公安机关办理了协查被执行人和涉案车辆的相关手续后,应把协查信息打印一份交备勤小组。协查完成后,备勤小组应在协查信息上进行标注,并督促案件承办人办理撤销协查手续。

十一、我院布控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查获或已移交当地法院的,执行备勤小组接到电话后,应立即通知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与备勤小组的执行局干警到场办理交接手续。案件承办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赶到的,由备勤小组的备勤人员自行准备好相关手续,按时到场办理交接。

十二、协助法院查扣的车辆是本院案件的涉案标的物的,备勤小组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与备勤小组的执行局干警到场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备勤小组接到公安机关已控制被执行人或查扣车辆通知后,城区范围内应在2小时内,丽水市范围内应在5小时内,市外应在12小时内到场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备勤小组的执行局干警应先行代付执行悬赏奖励,而后再向执行法院或案件当事人结算。

十四、备勤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确保值班连续性;

(二)、值班备勤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工作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十五、值班备勤人员发生除不可抗力之外的通讯不畅,或者发生消极、延误、托班、不当处理及泄密等情形,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2014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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