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宁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两被执行人均为下岗职工的特殊主体案件。
据悉,夏某与叶某为原林业总场职工。1995年,夏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景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0000元,由叶某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夏某因其所经营的机械厂倒闭而无能力归还借款。同时,叶某刚下岗,也无力归还。景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将夏某与叶某诉之法院,法院判决确定两被告归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
经申请执行,当时,夏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叶某刚下岗,无经济收入来源,其儿子代为履行4500元后,法院依法中止执行。今年,申请人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询,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叶某在银行存款2万元,另外,执行法官还组织景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与叶某协商解决该案,最终,叶某同意再支付15200元本息。
今年12月份,全市法院开展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执行月活动,经查,2006年-2012年,我院程序终结以及未结的金融债权案件共116件,另外,要求各个银行提供2006年之前可能有能力履行的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据统计,共有8件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