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饶兴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阳光城小区。
被执行人鲍丽芬,女,1971年3月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阳光城小区。
饶兴旺、鲍丽芬应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等984.6万元及利息,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饶兴旺、鲍丽芬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