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景宁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诉讼指南之七 民事诉讼流程
时间:2012-09-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民事诉讼流程

一审

1、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1)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纳受理费

2)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受理后

1)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2)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排期开庭

5)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6)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3)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4)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5)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6)未达成调解协议

5、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判决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6、上诉

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审判流程查询方法
上一篇:诉讼指南之六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主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敬仙宫 电话:0578-582931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