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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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一 诉讼须知
时间:2012-09-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诉讼须知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方便当事人诉讼,增强法院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特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如下提示:

一、起诉

()刑事案件的起诉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

4)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2、起诉的程序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④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副本份数、证据件数、具状人签名或盖章,诉状递交日期等。

3)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提交初步的证据和证据清单;

4)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5)当事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

二、上诉

()刑事案件的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3、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有权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2、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其他组织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3、当事人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应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4、上诉人应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诉讼费用。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

1、刑事、行政案件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状,民事案件提出再审申请应当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诉状(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的关系;原判决的案号、案由、时间和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申诉人(再审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提供有关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历次裁判的裁判文书的复印件。

3、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应将申诉状(再审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递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四、执行案件的申请

1、申请执行条件

1)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应当递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需的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状况、事项,并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2、申请执行期限

1)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案件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院址:景宁县鹤溪镇敬山宫     电话:0578-5829343 

邮编:323500                    0578-582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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