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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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1-08-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有诉求但确有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二、下列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如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救助站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缓交、减交、免交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诉讼费用可以是下列的一项或几项:

(一) 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四、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应当在起诉、上诉或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其预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内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可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救助的原因。申请缓交的,应写明缓交期限;申请减交的,应写明减交数额。

六、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七、立案庭或人民法庭的审查人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八、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执行立案时一律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待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后,按规定标准向被执行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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