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有诉求但确有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二、下列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如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救助站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缓交、减交、免交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诉讼费用可以是下列的一项或几项: (一) 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四、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应当在起诉、上诉或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其预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内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可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救助的原因。申请缓交的,应写明缓交期限;申请减交的,应写明减交数额。 六、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七、立案庭或人民法庭的审查人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八、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执行立案时一律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待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后,按规定标准向被执行人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