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景宁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时间:2011-05-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条件

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 自诉案件立案条件

1、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案件;

2、 属于本院管辖的;

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 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

4、 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四、 申请执行条件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申请执行应当递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需的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状况、事项,并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财产情况。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细则
上一篇: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
主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敬仙宫 电话:0578-582931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