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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景法[2015]29号)
时间:2015-07-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经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院立案庭联系。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61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强化服务中心人员职责,规范服务中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以对外服务群众,对内服务审判为宗旨,以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能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具备六大功能,即诉讼引导、法律宣传;登记立案、先行调解;受理申请、材料收转;查询咨询、联系法官;文书送达、判后答疑;信访接待、投诉建议。

第五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主任主持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对三大诉讼服务平台的各个岗位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各责任人应各司其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待来访、接听来电的首位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来访接待、电话接听与登记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移交、转办情况及时回复来访、来电人员。

第三章  服务承诺

    第八条  服务承诺是根据诉讼服务中心各岗位的职能要求,将各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等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诉讼服务规范化。

    第九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按照即办制要求,全面落实“简单事情立即办、复杂事情限时办、特殊事情紧急办”,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快速有效,方便当事人办事;

   (三)编制各类《诉讼指南》以备当事人免费取阅,将有关法律法规、诉讼流程、办理时限、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通过电子触摸屏、法院外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第四章  办事公开

    第十条  将本院机构设置及职责、立案管辖范围、审判流程、执行信息、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求等在电子触摸屏和法院外网公布。

第十一条  各项诉讼服务工作的流程和结果均应留有记录并方便群众了解查询,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庭长值班

    第十二条  建立各审判业务部门庭长在诉讼服务中心轮流值班制度,由值班庭长指导处理疑难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值班庭长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严禁出现空岗、脱岗,保证随时接受群众咨询,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制作值班人员服务牌,让群众了解值班人员的相关信息,便于监督投诉。

第六章  督促提示

    第十五条  督促提示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督促提示的目的是确保诉讼服务的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相关诉讼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十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诉讼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的,审判管理系统将逐级提示其上级管理者进行督促。

                    第七章  文明接待

    第十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统一着审判制服上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自然,举止得体,不带情绪上岗。

    第十九条  接待群众要周到细致,言行举止要温和、谦恭、庄重,做到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一声再见。

    第二十条  与群众交谈时应用语文明,表达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严禁使用不文明的语言。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中心主任负责,年度考核由院政治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拖沓,造成负面影响的,由院监察室负责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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