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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用图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2-01-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用图书的管理,提高公用图书的利用率,实现公用图书的应有价值,更好地为干警学习和审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用图书是指由本院出资购买或由各庭室自行购买的各类图书,包括:

(一)资料室配备图书;

(二)由院部出资供相关庭室学习、使用的各类专业图书;

(三)各业务庭自行出资购买的各类图书;

(四)其他应属本院所有的各类公用图书。

第三条  公用图书属院部公有财产,严禁任何人违规据为已有。

第四条  本院全体干警人手一册的各类图书,以及由院部为各庭室征订的各类报纸,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业务庭对自行出资购买的各类图书,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用图书的征订、购买,应当坚持对口实用、手续完备、审批严格、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资料室图书的添置,由办公室拟定购书方案并报院长审批后交由院财务室统一征订。

资料室在收到图书后,应当及时认真地做好登记、归类、编号等接收工作。

干警因学习、工作而需借阅资料室图书的,按资料室借书制度办理。

第八条  各庭室需订阅有关业务书籍的,应事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院长审批后方可订阅。

购书单位在收到图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院办公室申报登记,并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庭室负责人对本庭室的公用图书管理负总责。

第九条  干警在调动工作岗位时,应将其所持有的公用图书列入工作和财产移交范围。庭室负责人调离原岗位的,应与新任负责人同时到办公室办理所在庭室公用图书的接交手续。

第十条  爱护公用图书人人有责。造成公用图书灭失的,借阅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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