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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庭审评查标准(试行)
时间:2014-03-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庭审言行规范,司法形象良好(10分)

着装和使用法槌符合《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庭审中的言行符合《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讲究司法礼仪,注意司法形象。

二、庭审程序规范,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55分)

1、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核对无误,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异议能够及时、适当地作出处理,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6分)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开庭前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8分)

3、宣布审判组织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能够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适当地作出处理。(6分)

4、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不清楚、不明确、不适当的,进行必要、适当的指导和释明。(10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

5、庭审程序完整,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层次清晰。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征求当事人对于调解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以及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一并进行。(15分)

6、庭审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同等的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机会。(10分)

三、庭审驾驭熟练,案件审理思路清晰(20分)

1、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准确、清晰,指挥、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6分)

2、庭审过程繁简得当,重点突出。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的,法庭调查层次清楚,简明有序。(6分)

3、当庭宣判的,裁判事项清楚,裁判结果明确,诉讼费用负担合理,一审案件告知上诉事项明确。(8分)

四、有效控制法庭秩序,庭审运行流畅(15分)

1、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妨碍庭审程序秩序的言行,以及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对方当事人不适当的发问方式,及时制止和纠正。(10分)

2、对于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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