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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会诊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6-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完善执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消极执行,进一步提高执行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省高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会诊研判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执行会诊是指对超过一定期限未结的和疑难复杂执行实施案件等,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第二条  对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应当进行会诊:

1、立案后2个月未执结的案件;

2、当事人信访或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

3、党委人大或上级法院关注督办交办的案件;

4、执行审查类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5、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执行会诊由执行局长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诊人员可根据不同案情分别予以确定:

1、一般案件由执行局全局会议行使会诊职能;

2、疑难复杂案件由执行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行使会诊职能;

3、特别复杂案件由分管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骨干共同行使会诊职能。

第一种执行会诊方式可邀请分管院长参加会诊,第二、三种执行会诊方式可邀请其他院领导、审判业务骨干参加会诊。

第四条  执行会诊一般按承办人汇报案情、与会人员讨论、主持人总结的程序进行,并行使以下职能:

1、掌握案件久拖未结的原因,对承办人进行指导和督促;

2、审查是否程序终结;

3、确定执行措施或执行方案;

4、其他可以行使的职能。

第五条  执行会诊应当记录在案,会诊意见承办人应当执行。

第六条  执行会诊应当定期举行,一般案件会诊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疑难复杂案件或特别疑难复杂案件至少每两周举行一次。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6月18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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