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消极执行,进一步提高执行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省高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会诊研判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执行会诊是指对超过一定期限未结的和疑难复杂执行实施案件等,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第二条 对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应当进行会诊: 1、立案后2个月未执结的案件; 2、当事人信访或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 3、党委人大或上级法院关注督办交办的案件; 4、执行审查类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5、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执行会诊由执行局长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诊人员可根据不同案情分别予以确定: 1、一般案件由执行局全局会议行使会诊职能; 2、疑难复杂案件由执行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行使会诊职能; 3、特别复杂案件由分管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骨干共同行使会诊职能。 第一种执行会诊方式可邀请分管院长参加会诊,第二、三种执行会诊方式可邀请其他院领导、审判业务骨干参加会诊。 第四条 执行会诊一般按承办人汇报案情、与会人员讨论、主持人总结的程序进行,并行使以下职能: 1、掌握案件久拖未结的原因,对承办人进行指导和督促; 2、审查是否程序终结; 3、确定执行措施或执行方案; 4、其他可以行使的职能。 第五条 执行会诊应当记录在案,会诊意见承办人应当执行。 第六条 执行会诊应当定期举行,一般案件会诊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疑难复杂案件或特别疑难复杂案件至少每两周举行一次。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6月1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