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信访工作的窗口和渠道作用,促进我院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信访接待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院在立案庭设信访室,并确定一名信访员专司信访工作。 第二条 信访人员必须尽心尽责,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信访人员应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不让来院的群众多跑一个门,多找一个人,把解决来信来访者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信访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第四条 信访不得缺岗。如因工作需要信访员确需离岗的,立案庭应另行安排 人员接替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人员必须做到: (一)上班时间穿着制式法官服; (二)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三)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岗位。 (四)信访员在接待来访当事人时,应耐心听取其陈述,做到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六条 本院的信访原则上由立案庭信访室接待,但信访室可根据需要约请相关业务庭的案件承办人或负责人参与接待。对确需院领导接待的,由信访员报请院分管领导作出安排。由院长接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共同参与。 第七条 本院各部门对信访员约请的接待工作,不得无故推诿。被约请接待的人员有正当理由认为确不属自己接待的,应向信访员说明理由 ,由信访员另行约请相关的人员接待。 条八条 接待来访一律在专门的接待室进行。 第九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05年5月23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