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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干警流动管理确保干警队伍稳定的意见(景法[2013]80号)
时间:2013-12-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人才管理,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确保干警队伍稳定,为全面促进法院审判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我县《关于加强现有人才稳定和管理的意见》(景组[2007]42号)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现就规范我院干警流动管理,确保干警队伍稳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申请调离的条件

(一)本院在职在编干警要求调离本院工作岗位的,除具备《公务员法》和我县关于干部调动的相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服务年限的规定:

1、一般干警须在本院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

2、新招录的预备法官,须在本院连续服务满7年以上;

3、进入本院工作前已实际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须在本院连续服务满4年以上。

4、符合本款前三项之一条件的干警,在本院工作期间,通过在职教育学习取得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由本院报销相关费用的,除符合相应服务年限规定外,还应增加本科2年以上、研究生3年以上的服务年限。调离前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受增加服务年限的限制,但应退还本院已报销的费用。

(二)经本院同意,对通过组织程序被提拔、交流到外单位副科及以上岗位任职和上级法院指令性选调的,不受本意见上述条件限制。

(三)对调出人员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当年符合条件调出人员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年度本院新录用(或选调)干警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未经组织同意,干警个人擅自参加其他单位的职位竞争、竞聘、选拔的,本院不予政审商调。

(五)干警因违法违纪被责令调离法院队伍的不受上述服务年限限制。

 

二、调动事项的办理程序

干警要求调离本院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干警要求调离本院工作的,由本人向院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学习简历和申请调动的理由。

2、政治处审核。院政治处根据干警个人的申请,对照上述条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调动条件的报院党组研究。

3、党组研究。院党组根据干警个人申请和政治处的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动的决定。

4、办理调动手续。经院党组研究同意调动的,报有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三、相关要求

1、申请调动的干警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职责,严禁懈怠渎职,积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申请调动的干警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调动申请未被批准而思想消极、态度消沉、工作被动懈怠的,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长要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因当事干警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消极懈怠,工作失误失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干警办妥相关调动手续正式离岗前,应当做好相关工作、公款公物、公用书籍等方面的移交工作,填写《调任干部移交工作登记表》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送交一份政治处备案。

 

 

 

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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