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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3-11-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2年2月27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柳启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落实“八项司法”为抓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跃上新台阶。共受理各类案件6136件,同比上升44.11%;办结6081件,同比上升44.48%;结案率99.10%,审判、执行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11年,在浙江法院审判执行分析系统所列的54项主要评估数据指标中,有11项指标处于全省基层法院第一位,5项指标处于全省基层法院前10位和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并有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等多项指标位于省、市前列,在全市法院的年度综合考核中获得一等奖,并被荣记集体三等功。 

一、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惩治犯罪。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33件,判处罪犯654人,同比分别上升12.36%和18.26%,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6人,占11.62%。加大打黑除恶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财产、破坏市场秩序等犯罪活动,共审结上述案件191件。依法惩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42件71人,其中涉及科级以上干部11 人。重点惩处破坏生产经营、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审结此类案件20件29人。严格依法惩处醉驾犯罪,共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12人,其中8人被处以实刑。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罚。加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力度,对16名未成年人判处了非监禁刑,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初以来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大限度挤压自由裁量权空间,同罪同罚,刑事案件上诉率下降了57.14%。

调判结合化解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认真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稳妥处置春明置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件,慎重审理涉及房屋拆迁、物权保护、库区移民、水电开发等案件325件。加大司法服务力度,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依法慎用、巧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共审结买卖、借贷、劳动争议等合同类案件2108件。协调均衡各方权益,妥善调处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1313件。加大调解力度,力求案结事了,调撤率达到55.94%,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注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完善以法院立案接待大厅为平台的纠纷化解分流机制,努力支持行政机关和基层调解组织做好庭外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依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努力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审判工作坚持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注重协调,力促和解,及时化解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39件,其中,经法院协调后和解、撤诉的9件,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5件,维持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请求的9件,依法移送集中管辖16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75件,准予执行68件。同时,针对审判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的管理漏洞和不足,及时提出司法建议17件次,并得到有效反馈,促进了依法行政。

强力破解“执行难”。共办结执行案件1863件,同比上升34.13%;执结率为98.41%工作中,坚持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为基础,以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执行积案清理、反规避执行等活动为载体,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县委的重视下,出台综合治理执行难实施意见,建立起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形成“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在被省高院授予“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的基础上,以创建“破解执行难优秀法院”为新载体,以深化“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五个系统建设为主线,改进执行方法着力构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发布,共在各类媒体上曝光被执行人469人次,并协调金融部门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对63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敦促一批老赖履行了法律义务。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依法维护公民权益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共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35人次,提供司法救助金15.1万元,帮助特困当事人度过难关,重振对生活的信心。充分关注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对低保人员、五保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孤儿等减、免诉讼费达23.5万元,通过人性化司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规范立案窗口建设。推进“立案信访接待大厅”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并于2011年被评为省级“立案接待文明窗口”。畅通诉讼绿色通道,加强诉讼指导。实行首问负责制、立案释明制,依法告知和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开展上门立案、网上立案和口头立案等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完善立案环节的调解速裁机制,通过立案速裁调解案件674件,占同期审结民商事案件的18%,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做好审判延伸服务。自觉投身法治畲乡、平安景宁建设,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回访帮教和社区矫正。积极参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扎实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活动,就地调处案件298件,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和解答法律疑问近万人次。

努力改善司法环境。在立案大厅添置电子触摸屏、行李寄存柜等设备,印制诉讼指南,设置当事人等候休息区,文书书写区,文印服务区等,从细微处打造人性化司法环境。建成“一标三简”四个数字法庭,实现在数字法庭开庭同步录音录像,推进庭审信息化建设,保障诉讼环境安全。

三、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不断创新阳光司法举措,初步建立开放、透明、便民和高效的阳光司法新机制。公开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58项内容和程序,健全案件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利用网络平台深化审判信息公开和便民服务等工作,相应审判、执行信息在政府门户网及法院门户网上公布,落实裁判文书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工作。建立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组织社会各界人士走近法院、贴近法律,增进对法院工作的了解。

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依托审判、执行质效的信息化评估系统,加强对审判流程和办案质量效率的监督管理。实现对所有案件进行数据化管控,每月对所有审判人员办案绩效进行量化排名,上诉率同比下降15.5%。2011年所结审判类案件平均审限天数为38.29天,同比2006年下降25.27天;执行案件平均执限天数为52.50天,同比下降30.63天;审限内结案率位于全省第六。完善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重大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评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制度,扎实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和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分别为3.91%和2.83%,两项指标均位列全省、全市法院上游。全面推行“先归档后报结”制度,将案件归档日期作为内部管理的结案日期,2011年归档报结率达98.85%,位于全省基层法院第九。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落实社会管理服务新举措,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行《案件分析年报制度》,为各乡镇、县相应部门量身定做案件纠纷分析年报,该做法被《丽水日报》头版头条刊出;牵头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共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工作机制,此两项工作均得到省高院齐奇院长批示肯定并在系统内介绍推广。与相关单位共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落实《法官忌语五十条》制度,引导法官用文明言行赢得公信,受到多家媒体的关注。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院”战略,新招录和调入高学历法官16人,35岁以下法官占比提高15个百分点;21名干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积极组织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本院举办或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87批次,培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63人次。依托“法官论坛”平台,定期研讨分析审判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完成审判调研重点课题11个,19篇调研论文在省、市评比中获奖。先后开展百日办案竞赛、庭审考评、裁判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倡导争先创优精神,提升司法能力。法院集体或内设部门25次、干警48人次受到县委、县政府、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表彰。

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司法作风。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通过举办主题演讲赛、体能和作风强化训练周和法警技能比武等活动,营造积极有为、勤政廉政的文化氛围,增强队伍凝聚力,激发法官工作热情。

加强司法廉洁建设。深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干警的拒腐防变意识。以贯彻落实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法官职业四要”为核心,开展“整章建制促规范”活动,进一步完善各项廉政管理制度。随案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放廉政监督卡、聘请司法监督员、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强化内外监督。积极探索构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梳理审判执行岗位廉政风险点108个,并制定防控措施。坚持每周院风院纪随机督查制度,强化相关制度的监督落实执行。坚持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抓早抓小抓苗头,严肃查处违反效能禁令的人和事,使干警深受教育。

五、自觉接受各界监督,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县七届人大各次会议决议要求,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坚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共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汇报18次,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组织法院领导班子定向分组联络人大代表,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广泛听取代表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司法监督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执行、参加座谈、信访接待等233人次。

重视接受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与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沟通联络,及时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8件,其中维持原判4件,改判2件,调解或和解结案12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961件,2011年度陪审率达88.19%,位于省、市前列。利用电子邮箱和法院门户网站等,搭建便于群众表达意见建议的平台。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等,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的关切。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步的五年,也是法院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审判作风明显转变、队伍素质大幅提升、法院形象不断改善的五年。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位代表依法监督、支持的结果,也是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关心、支持、帮助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法院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队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困扰审判执行质效的提高。审判经验不足五年青年干警占45%,尽管他们法律专业素养较高,但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工作的经验较为缺乏;年龄在53岁以上的审判人员占31%,他们虽然办案经验丰富,但健康状况已不能适应高强度的审判工作任务。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审判作风不实、业务水平不高,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二是法官的工作压力日愈加大。案件总量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群众诉求明显提高,法官工作负荷不断加大,少数当事人不能理性面对裁判结果,使法官在维稳方面承担越来越大的压力。三是 “送达难”、“执行难”仍困扰法院工作。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占比居高不下,这些案件债务人下落不明且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四是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当事人以自杀自残相威胁扰乱审判秩序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全社会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树立。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加强调研,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尽最大努力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思路

今后五年,县人民法院将按照本次会议决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县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抓好“八项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服务大局更加主动。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自我加压,勇于担当,更加积极有效地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更加及时主动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密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司法建议、社区矫正、社会综治等工作,推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二是司法机制更加完善。围绕“公正、高效、规范、透明”的审判管理机制建设,通过深化阳光司法举措、拓展司法公开领域、加速信息化建设等,使审判透明度进一步增强;通过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完善激励措施和惩戒机制等,使司法公信力明显增强。

三是司法行为更加规范。不断推进制度落实和管理创新,完善重点案件督办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健全干警办案绩效档案,加大考核评估力度,增强干警依法公正办案的自觉性,进一步提升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效,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是职能发挥更加明显。通过强化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审判延伸服务,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使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保障发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是法官队伍更加有为。围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建设,勇于和善于破解各类司法难题。在落实从严治警要求的同时,体现从优待警,凝聚人心,激发团队活力,使队伍更加有战斗力和执行力。 

○一二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能动司法与审判延伸,力求服务发展大局有新作为

始终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妥善审理好因征地拆迁、企业融资、重点项目推进、房地产调控、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积极应用司法手段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为“三县并举”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认真调研如何依法保障发展实体经济、改善民生、加快改革等方面的涉案新情况新问题,积极运用专题报告、类案建议、白皮书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落实后续的反馈成效,进一步延伸司法活动对优化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的影响力。

二、深化和谐司法与协同司法,力求化解社会矛盾有新业绩

深入贯彻宽严相济、调解优先、行政和解等司法政策,加强涉案风险评估,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千方百计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和惩罚、教育、挽救并重方针,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把握从严与从宽的民意基础和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刑罚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功能。

化解纠纷促进和谐。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大力开展民商事审判,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力求案结事了。重视诉调衔接机制建设,推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最大限度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政府和法院参与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机制,重视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重视行政审判形势分析和信息反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加大综合治理执行难力度。深化执行五个系统建设,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深化老赖曝光台、失信人黑名单等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阳光司法与规范司法,力求社会管理创新有新突破

深化阳光司法机制建设。落实各项举措,进一步实现立案、审判、执行、拍卖等环节公开,规范案件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改造尚未数字化管控的三个法庭,力求实现所有案件审判同步录音录像,增强审判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严格管理规范司法。统筹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创新,努力完善审判权运行的内部制约机制。深化审判执行质效信息化评估系统的应用,强化均衡结案,注重加快涉案审计、鉴定、评估的流程,严格时限和督办管理。完善新闻发布和公众开放日常态化机制,增强处置突发事件和舆情危机的能力与敏锐性。

四、深化基层司法与民本司法,力求践行司法为民有新形象

进一步完善立案信访接待大厅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改善司法环境,打造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重视警务保障建设,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防机制,扎实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诉讼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努力探索便民诉讼的新形式和新举措,加强诉讼指导,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把更多的矛盾化解在基层。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司法的重要价值追求,依法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行为,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深化廉洁司法与审判监管,力求法官队伍建设有新成效

按照“教育、机制、查处”三管齐下的思路,坚持零容忍和从严治院不动摇,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效果。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更好地发挥司法巡查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构筑防止利益冲突、规范司法行为、追究执法过错的制度防线,确保司法廉洁和公正。按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职业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重视对年青法官的培养,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浓厚学习氛围,增强团队荣誉感,凝聚团队战斗力。

各位代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为我县深入实施“三县并举”战略,大力推进“五个发展”,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名词解释

1、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2、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3、八项司法: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民本司法、协同司法、规范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和基层司法。 

4、五个严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5、浙江法官职业四要:处事要严谨,讲话要亲和,办案要公正,为人要清廉。 

6、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省高院在2008年初建立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评估体系,通过反映审判执行质量效率的54项主要指标,实时掌握办案运行态势。

7、反规避执行:包括反规避、反逃避和反抗拒执行。主要反制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长期外出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9个方面行为。

8、归档报结率:指按照归档质量要求整理立卷并移交办理归档手续报结的案件数,占同期总结案数的比例 

9、平均审限(执限)天数:指报告期审理(执行)各类案件按照审限(执限)使用的平均天数。

10、二审改判发回率:指报告期上诉案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数占报告期二审结案数的比例;

11、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指报告期上诉案件因存在程序和实体瑕疵而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数占报告期二审结案数的比例。

12、上诉率:指报告期上诉案件数占一审结案数的比例。 

13、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指报告期一审普通程序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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