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
当前位置:首页 > 景宁县 > 法学研究 > 学术论文
浅谈民间借贷风险与对策
时间:2014-05-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民间借贷是一个古老的融资方式,至今已有数千年历史,在中国这样一个金融高度发展的大环境下不仅没有消亡,反而愈演愈烈。其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借贷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的主渠道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同时以能够在短时间内积聚民间闲散资金,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解和适应能力,解决了民间对资金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者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并越来越来成为解决农村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首选。有序发展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有商业银行等正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正是在此形势下,2011 11月,央行宣布在坊间暗流涌动的民间借贷获得了合法地位,合法不代表合规更不代表没有风险,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成熟的风控体系,民间借贷急速发展犹如脱缰野马:先是温州爆发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问题,随后,江苏、福建、内蒙古等省区也相继出现高利贷之风,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严重,给我国的地方金融市场带来了较大的震荡,不仅影响对民间借贷资本的合法使用,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在看到民间借贷对于金融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不加规制引导的民间借贷行为正成为危害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稳定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当下,如何化解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成为当务之急。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新特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增大,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但经济条件的不同,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也各具特色。

 

1、 民间借贷较之以往规模有所扩大,地区差异性显著,发展

 

不平衡

 

现今民间借贷大规模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单笔借款数额增大。在20世纪8090年代,民间借贷以生活借贷为主,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此时民间借贷的单笔资金量低,随着生产的发展,民间借贷开始从以消费性向生产经营性借贷发展,单笔资金不断增高,涉及几百万以上数额的借贷逐渐增多,有的多达几千万。大额借贷也呈现出了集中化的现象,主要集中在运输业、建筑业已经部分个体工商业,其中以民营小企业数量居多。这些企业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投资和流动,在我国银行信贷紧缩的情况下,企业纷纷把目光投向相对灵活的民间借贷。二是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增大。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做过两次调研,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6%。两年来,民间借贷存量资金增长28%(1)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较大,使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不同的地域性特征。江浙地区的民间借贷是我的民间借贷的典型代表,主要以经营型民间借贷为主,借贷规模大且发达程度高,主要用于商业和金融投资。而湖北、江西等地区农村贫困人口较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借贷数目相对较小,主要用于日常生活,以资金互助形式为主。

 

 2、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多元化、性质各异、投向复杂

 

 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有四种渠道:一是从相对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在有抵押物条件下,贷款月利率伟2.5%3%,在无抵押物条件下,月利率为6.8%10%。二是同行业拆借。主要发生在商业银行之间,也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由于大多是金融机构和信誉较好的工商企业参与,借贷期限较短,风险较小,利率也较低。三是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复杂。有的来源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散资金,有的来源于将房产抵押所取得贷款,以获得较高的利率。同时,由于中国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收益,一定规模的境外热钱绕开管制,投入地下钱庄。四是民间自有资金,如工薪阶层用薪金结余投入到民间借贷公司。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复杂化的同时,资金的投向也日趋复杂。传统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用于解决日常生活资金的周转需要,如用于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出国劳务费用、住院医疗、房屋修建等,现今不少民众将民间借贷视为取得日常生活资金的来源,甚至于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缴纳罚款,偿还债务、购车消费等等。但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借贷资金更多的是解决企业自身出现的经营危机。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从解决生活款那发展到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资本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竞争也愈演愈烈,由于制造业所带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确能带来高额利润,于是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便从实体经济领域转入投资领域,这些资金不仅单纯的炒钱,还炒房、炒钢材、炒煤炭、炒农产品。据调查,民间借贷中,真正属于互助性的不足30%,民间借贷放贷人多是为了追逐高额回报。

 

3、民间借贷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态势

 

传统型的民间借贷,其形式不过是亲友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依靠亲友之间的相互信赖。在发达崎岖,民间借贷较之于欠发达地区更加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域关系限制,它不再拘泥于亲人之间的借入借出,二十通过他人极少或者专门的中介组织前线搭桥发生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也开始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民间借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如若任其恣意发展,其背后暗藏的巨大风险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予以分析,以便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1、资金断裂风险

 

民间借贷比正常银行借贷具有更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它不仅会使中小企业具有破产风险,而且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需求急剧上升,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民间借贷市场的壮大得到了有效的缓解,然而一旦中小企业客户资金链断裂,作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便首当其冲地成为了受害者;另一方面,中介机构若受某一客户影响发生资金链断裂,则无法按协议约定正常提供其他客户资金,这便严重制约了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2)

 

2、非法集资风险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风潮愈演愈烈,各地相关恶性案件也陆续曝出,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焦英霞非法集资案,浙江省吴英非法集资案,内蒙古包头市金利斌非法集资案等。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时予以保护的,但是通过非法中介放贷,放出去的钱是不受保护的,民间借贷还是要搞清楚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目前我国只有银行、政府主导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具有这个资质,社会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没有贷款资质,如果他们针对不特定人去大肆借贷,即使利率不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也是超范围经营,由非法集资之嫌。

 

3、借据风险

 

中国有着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身份制度在民间尤为盛行,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爱熟人范围之内。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化,维系双方合约关系的不是互相之间的法律观念,而是伦理、道德观念、所以双方之间很少要求有规范的契约合同。借贷双方唯一的借款凭证就是不具有规范性的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双方的口头约定、君子协议,这样在产生纠纷时很难实实现借贷行为的目的。有的借贷关系即使有了书面凭证,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些字据、欠条,随意性很大,往往对出借数额、还款时间、借贷利率、借款用途不约定,或约定不明,致使私人借贷纠纷不断。另外,随着借贷范围的扩大,企业之间为了规避法律也不采用正式的契约合同。当借款人恶意借款、借款后失去了还贷能力或由于其他的原因逃避债务时,受害者将很难取证,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

 

4、担保风险

 

经济危机之下,银行信贷额度从紧,企业要向从银行获得贷款需满足较高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企业只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便转移业务,不得不采取以吸引普通民众为中小企业投资的办法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另外,由于民间借贷费率高额,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诸多民众为了赚取高昂利润,往往不顾其中的借贷风险而进行投资,于此同时一些担保机构更是鼓吹投资回报率,估计规避担保风险引诱投资者,使得许多普通大众参与投资借贷活动,使其承担较高的风险(3)

 

与此同时,在私人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问题也频频发生,如:出借人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资信情况,而盲目与其签订保证合同;在抵押担保中,借款人或第三人往往把宅基地等法律禁止的财产作为抵押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不依法登记等。这些都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最终落得个“分文未得”悲惨结局。

 

5、利率风险

 

现今,民间借贷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原因之一就是其高利率高回报率。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以钱生钱。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利率随意约定,有的月利率3分、5分,有甚者达到了一角、一角五分。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护。如此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这种高息的民间借贷就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那么投资者就得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在很多民间借贷的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把利息作为本金开始计算,直接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如借款人实际借到期限为一个月,月息20%的现金8000元,而借条上却注明“借款10000元”。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不能一味的持反对态度抑制其发展,应该进行合理的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规范化发展。鉴于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内开放国内金融市场

 

以核准和规范性监督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进入正轨金融市场,同时加快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让利率真正作为市场对风险的定价而存在。加大利率浮动的力度,缩小各种监管套利的利差空间。即对那些已经形成规模,经营良好,并且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的民间借贷机构可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使其拥有合法的地位。而那些为了获得高利润而采取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活动,要予以打击,抑制其发展,从而防止该类民间借贷活动破坏金融秩序。同时政府不应过多的干预民间借贷的正常活动,保持正常的民间借贷自己所独有的特点,弥补正规金融所无法触及的空缺。因此,政府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充足的自主经营的空间,过多的干涉会使民间借贷活动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受到冲击。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的确立过程要循序渐进,要把握好其力度以及速度。

 

(二)完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1、确立借贷双方的资格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已经明确认可私人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任然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上,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其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和尊重自然人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贷款人条例》上赋予企业间自由融资通融的权利。为了防范企业之间借贷带来的风险,可以要去企业之间的借贷以信托方式进行,并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4

 

2、 实行市场化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也不应当以利率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民间借贷中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借贷利率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应尽快创造条件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也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限制的高,国家对利率放开管制后,会呈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并且利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下浮动,因此不会出现大的反差。但是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所以应当在实行市场利率化的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市场化利率的配套措施。

 

 3、规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虽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 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合理的干涉,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须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地址、借款数额、出借和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内容,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4、慎签保证合同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担保主要适用于保证而后抵押。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而由担保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担保人须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以上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另外,担保法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也做了限制性规定,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2)当事人意思表示须真实。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3)担保财产须合法。担保人用财产作担保,必须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同时是法律不做禁止的财产。综上,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在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专门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担保法规,规范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风险。

 

(三)完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进行,需要对其资金运转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主体上,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实行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权。监管手段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聘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的专家,设立危机评估机构,配合监管主体,监测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并以此来研究应对风险的各项措施。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推出机制,制定推出标准,完善推出审批程序,进而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以便使普通的借款人也能够了解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控是一个综合的金融治理工程,单纯的任何手段都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复杂的金融问题。当前迫切的需要一种应对危机的临时性手段,只有解决好各地已经发生的民贷危机,才能为远期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并且为金融监管效能的调高提供典型的范例。 


 

(1) 王宇、王培伟,民间借贷存量资金逾2.4万亿,市场比重超过5%N】,中国证券报,2011-01-21

 
 
 

(2) 张丹,提高一行信贷管理,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J.财税金融,20081):28

 
 
 

(3) 藏博、何永新,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1-25

 
 
 

4滕昭君,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研究——由湘西非法集资过程中法制缺位引发的思考【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集,201112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上一篇:浅议庭前会议制度
主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敬仙宫 电话:0578-582931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