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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时间:2017-09-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金融商事纠纷态势是金融宏观运行健康与否的“晴雨表”,也是金融微观运作规范与否的“显微镜”。2013年以来,景宁县金融商事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而日益成熟的金融市场发展也使金融活动更加复杂化,金融审判难度明显增加,审判压力不断增加,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到集中暴露。为了更加充分及时地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司法功能,维护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景宁法院对20131-20176月景宁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予以专项分析,总结案件反映情况、解析金融商事审判基本形势、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下一步金融审判工作安排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一章:景宁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分析调研报告

(一)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二)金融商事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金融商事案件数据特征及其反映的金融运行整体问题

(四)金融商事审判中反映的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五)金融商事审判下一步重点工作

(六)金融机构应对风险和商事诉讼的对策建议

第二章:景宁法院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及金融债权实现专项调研报告

(一)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特点

(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三)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的对策

第一章

景宁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分析调研报告

——2013-2017年金融商事案件为样本

一、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1]

 (一)近五年金融商事案件及涉案标的大幅上升

 2013年,景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1643件,其中金融商事案件402件,占比24.47%,涉案标的金额0.5835亿元。

 2014年,景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451件,金融商事案件555件,占比38.25%,同比上升38.05%,涉案标的金额1.2354亿元,同比上升113.41%

2015年,景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657件,金融商事案件743件,占比44.84%,同比上升33.87%,涉案标的金额2.1625亿元,同比上升73.63%

2016年,景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880件,金融商事案件937件,占比49.84%,同比上升26.1%,涉案标的金额3.1115亿元,同比上升43.88%

 20171-6月份,景宁法院2017年已新收民商事案件1157件,金融商事案件670件,占比57.91%,同比上升59.52%,涉案标的金额1.7956亿元,同比上升29%

 
2013-20176月,景宁法院共新收各类金融商事案件3307件,涉案标的金额8.8987亿元。2013-2016年商事收案数年平均增幅达31.31%2017年上半年同比增幅59.52%

(二)民间借贷纠纷占近七成案件量

 2013年至20176月,景宁法院审理办结金融商事案件中,共涉及36项案由,其中以民间借贷纠纷最多,案件量达2280件,占比达68.94%,其他排名前五的案由分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量分别为225件、224件、136件、126件,以上五类案由共占比90.44%.

总体上看,其他案由纠纷占比较小。然而,伴随着金融结构多元化,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和金融创新步伐加快,涉小贷公司纠纷数量增加,且由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申请公司解散、清算案件亦逐步增多。

(三)平均审理周期相对增长

近五年,金融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变化波动较大,整体呈增长态势。2013年金融商事案件平均自然审理天数为49.39天,2016年增至60.08天,2017年上半年为56.37天,增幅分别为21.64%14.13%。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景宁法院金融商事案件主要案件类型,其平均审理周期变化趋势与全部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变化趋势基本相同。

 

 (四)普通程序适用率整体下降,判决适用率先升后降

 近五年,景宁法院金融商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014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24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68%,普通程序适用率自2013年以来呈整体下降趋势,平均适用率在30.96%左右;以判决方式结案1869件,判决率56.51%2016年判决率最高为64.17%,但2017年上半年下降至50.73%,降幅达13.44个百分点。

 二、金融商事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涉案当事人逐年上升,自然人占九成

 2013-20176月景宁法院金融商事案件涉案当事人共9199人,其中自然人为8389人,占总人数的91.19%,涉案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作为原告的当事人有3399人,作为被告的5759人,占比分别为36.95%62.60%

 (二)涉案当事人以男性为主,畲族涉案人数少,但逐年上升

 20131月至20176月,景宁法院审理或办结的金融商事案件中,有性别记录的共计8389人,女性占比达到30%,诉讼地位为原告时的男女比例为2.5:1,为被告时的男女比例为2.17:1

 同期,金融商事案件中畲族涉案人数共计611人,占比不足8%,但整体呈上升趋势。

 

(三)当事人分布差异较大

金融商事案件中,有年龄记录的共计8334人。涉案当事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4岁至54岁之间,此区间内每个年龄段平均超250人涉诉,人数共6133人,占比73.59%

(四)金融机构涉案数逐年上升,涉案类型以金融借款合同和信用卡纠纷为主

 20131月至20176月,景宁法院审理或办结的金融商事案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涉诉案件共354件,其中主要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案件,共计351件。 

(五)自然人系列案件[3]每年增长迅猛

 20131月至20176月,当事人为自然人年度涉案3件以上的情况越发普遍,系列案件数增长较快,2013年度系列案仅为57起,其中当事人为被告的系列案34起,2016年度就分别增至180起、126起,2017年上半年已发生系列案124起,其中当事人为被告的系列案91起。

 当事人为被告,涉案10起以上的,20137起,201410起,201515起,201616起,2017年上半年10起。

 

三、金融商事案件数据特征及其反映的金融运行整体问题

(一)景宁金融商事活动日益增多,民间资本运行较为无序

从数据上看,金融商事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比例从2013年的24.47%上升至2017年上半年的57.91%,上升幅度超过33个百分点,说明景宁金融商事活动日渐频繁,社会经济矛盾逐年向金融商事领域集中。

20131月至20176月,景宁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且矛盾异常突出,纠纷数量高位攀升,正常商业矛盾仍在低位运行,如买卖合同纠纷数仅是民间借贷纠纷数的10%,说明景宁民间借贷市场较之正常商业活动更加无序。

(二)2017年或成为金融商事矛盾集中爆发期
20171-6月份,景宁法院2017年已新收各类案件1840件,同比上升36.5%,增幅为全市法院第一;而2016年,景宁法院各类案件收案增幅却是全市倒数第一。横向比较来看,景宁社会经济矛盾特别是金融商事矛盾爆发期较为延后,而2017年或为矛盾集中爆发期,2017半年新收金融商事案件数及标的额已极度接近2015年全年数据,根据现有发展趋势,保守预计2017年全年金融商事案件数将突破1300件。
左图:2017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收案数 右图:2016年度全市法院收案数

 (三)金融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仍在高位运行,民间借贷纠纷平均审理周期并未降低

 20131月至20176月,景宁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平均审理自然天数为53.24天,2014年最低为43.47天,2016年最高为60.07天,2017年降至56.37,接近平均数。

 2016年之前,审理周期高位运行的原因之一在于,金融商事均为法院民二庭办理,审判人员基本固定,而案件数的迅猛上升导致人案矛盾突出,如2016年人均办案超150件,最多办案229件,案件审理周期自然增大。2017年后,景宁法院组建审判团队并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案件得以分流,审判效率得以提高,平均审理周期缩短。

 但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周期于2017年并未明显减少,原因在于:1、金融商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增多,保全实务性工作占用相应审判资源;2、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人为拖延诉讼的现象更加普遍,比如许多当事人外出逃债,人为制造下落不明假象,躲避司法送达,借贷类案件当事人公告比例逐年上升,成为民间借贷审理周期未下降的主因。除此以外,有些当事人为达到延迟还款的目的,故意以不合理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或是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追加当事人等请求,增加法院审查环节,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理周期。

 (四)普通程序适用率平稳改善,调撤案件明显增多

 普通程序适用率高低与是否公告紧密相连,根据民诉法规定,公告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自2016年起,景宁法院改变送达工作模式,增设电子送达,严格公告送达适用标准,促使16年普通程序适用率自以往年均32%左右降至28.45%,并使17年保持在28.81%

 另外,2017年上半年,随着景宁法院“大调解”体系的建立,多种调解方式如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委托调解等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调解案件数明显增多,除此以外,立案登记制后,针对虚假诉讼、滥诉现象的增多,景宁法院增大了对金融商事案件事实的审查力度,因需补充证据而撤诉的案件同步增多,因此2017年上半年金融商事案件判决适用率明显下降。

 (五)民间资本链不稳波及金融机构,景宁农行涉诉最多

 总体上看,自2014年之前,金融机构涉诉量基本保持在30件左右,但自2015年起,金融机构涉诉量均在90件左右,2017年上半年更是突破至117件。

 景宁金融机构受民间资本活动矛盾爆发的影响正逐渐增大,许多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正逐渐被牵涉进民间资本矛盾冲突中,自身财产情况受严重影响,且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在了解服务对象涉诉或被执行时,就会主动以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景宁法院现有司法数据统计显示,金融机构以被告涉诉、资信受损为由提起金融借款合同之诉的比例高达70%

 在所有涉诉金融机构中,涉诉最多的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有139件,其次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5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30件,景宁三家地方性商业银行稠州、泰隆、银座涉案数分别为261612件。

 (六)金融商事案件涉及主体日益广泛,涉众性案件增多,金融风险增大

 20131月至20176月,金融商事案件涉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反映为涉案自然人人数迅猛增加,且不断出现新的涉诉法人主体。

 从对当事人涉诉集中性分析中可以看出,涉系列案自然人或法人人数正不断攀升,其中涉众性案件及可能涉及的经济类犯罪行为增多,近五年间,景宁法院年均移送三起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至景宁公安,且数量正在逐年上升。

 总体上看,原告为同一当事人的系列案也在不断增长,民间借贷呈商业化发展趋势,贷款主体日趋专业化和集中化,出现了职业放贷公司和放贷人。在借贷类案件中,借款利率畸高,高利放贷已成普遍现象。且从最近五年自然人涉诉情况上看,自然人及法人转贷行为增多,连环诉讼案件正不断发生,涉案标的不断扩大,景宁民间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应予高度警惕。

 四、金融商事审判中反映的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文本内容及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合同文本内容表达不够严谨、易产生歧义或含义不清,造成理解困难;二是合同文本遗漏关键事项,比如许多金融机构一手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并未对抵押人下落不明或拒绝配合将预告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责任进行约定;三是抵押合同文本内容出错,比如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物明显属借款人个人所有,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却写夫妻双方;四是空白合同问题,有的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时,对借款合同关键事项如利率、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留白,涉诉时借款人及担保人对此提出异议,导致争议发生。

 (二)资信审核和重点条款提示问题

一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贷款人资信审查不严,未充分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审查流于书面审查,缺乏实地考证,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机制,如有的贷款人就提供部分虚假的资产证明进行贷款,涉诉时担保人对此提出异议;二是担保人资信审查不严,如担保人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工资收入证明,涉诉时其他担保人指责金融机构未尽审查义务;三是抵押物权登记疏忽,如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抵押范围与合同约定范围不一致;四是担保物价值评估不严,存在高估现象;五是合同条款冗长,条文内容可能多达上百项,但在合同签订时,金融机构方面对格式条款中的重点条款提示不足或未做提示,借款人或担保人涉诉时提出异议。

 (三)风险应对不规范问题

一是未形成完整的风险应对流程或方案,如部分金融机构催收信用卡或贷款本息时缺乏书面形式的催收方式,致使部分案件逾期利益起算日期形成争议;二是贷款人资料使用不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在同一贷款人继续贷款时,使用以往材料,而不要求贷款人及时更新,继而发生贷款偿还不能的风险;三是部分金融机构诉讼应对能力差,严重缺乏诉讼人才的培养,在实际审理中存在错误诉讼文书或请求、不合理提起财产保全、贷款人还款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等情形,致使程序变杂、审理周期变长、司法资源浪费,甚至造成自身损失;四是贷后监管不利,大部分金融结构对贷款用途不予监管或流于形式,在借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时无法错失风险应对时机;

 (四)其他存在的问题

一是款项出借手续不规范,有的小贷公司在借款人未明确指定交付或留存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将款项交付给他人,有的大额借款甚至采取现金交付;二是金融从业人员管理不严,有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自身从事借款担保活动,造成企业金融风险产生。

 五、金融商事审判下一步重点工作

 面对当前景宁复杂的金融形势及其所带来的挑战,景宁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将以审判为中心,妥善处理司法职能发挥与市场自治之间的关系,努力为金融商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规范金融交易秩序。严格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限额规定,规制高息借贷,遏制资本投机行为。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不规范问题,发出相应司法建议,督促完善。对金融商事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滥诉的,严格依法予以制裁,确定正确价值导向。

 (二)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针对当前景宁金融市场风险多样叠加的基本态势,强化大局意识,增强风险敏感性,提高识别能力,力争做到风险“早识别、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加强与金融机构的纵向交流,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检察、工商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协调,发挥信息共享优势、共析金融发展态势,建立相应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审慎稳妥运用司法手段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加大企业破产、重整力度,引导有前景的企业化解金融债务风险。

 (三)提高金融商事审判效率。金融资本的高度流动性要求法院必须充分重视金融活动主体高效解纷的迫切需求,积极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实现有效率的正义。景宁法院将继续坚持差异化处理原则,落实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原则,提升办案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注重提升金融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培养专家型审判人员,努力实现金融商事“新案、难案、名案”的高效处置。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加快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进度。完善送达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合法有效的新型送达方式。破解人为拖延诉讼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合理有序化解债务纠纷,努力实现诉讼双赢局面。

六、金融机构应对风险和商事诉讼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合约文本,严格签订程序,强化释明义务

 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善当前所适用的合约文本内容,注意约定内容的一致性,在合同文字表达方面,应根据通用表达习惯和法律术语加以规范,力求准确和全面。对直接影响金融消费者法律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条款通过下划线、加粗字体等方式予以提示,对金融专业术语和风险责任应由必要的解释说明。注重签订程序过程的证据化保存,严格杜绝代签、留白等不规范行为。

 (二)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资信审查、强化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积极健全自身管理制度和内部规章,加强贷前审核、贷中监控、贷后追踪,完善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管理、贷款催收等各环节的标准化流程管理方案。落实个人管理责任,强化信贷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

 (三)完善人才储备、严格诉讼行为、强化应诉能力

 金融机构应对诉讼时,应注意案件本身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还应注重专业化应诉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应加强对本机构委托代理人金融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诉讼知识的培训,以便于高效参与司法程序,稳妥解决相应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金融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就送达线索、保全、当事人还款意向及还款情况等问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保持信息畅通。

 


第二章

景宁法院关于辖区内金融借款合同及金融债权实现专项调研报告

——2014-2016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为样本

一、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特点

(一)收案逐年递增

2014年,受理各类商事案件555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件29件,占比5.23%2015年,受理各类商事案件743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件30件,占比4.04%2016年,受理各类商事案件937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件76件,占比8.11%。(见图一)

 

(二)公告率高

2014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9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0件,公告率34.48%2015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2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8件,公告率26.67%2015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7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29件,公告率38.16%。(见图二)

 

(三)调撤率低

2014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18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8件,以其他方式结案3件,调撤率27.58%2015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27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3件,调撤率10%2016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57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19件,调撤率25%。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调撤率明显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见图三)

 

(四)银行案件分布不均衡

2014-2016年,除中国工商银行景宁支行没有涉诉案件外,其余银行均有涉诉案件,其中,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涉诉案件47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18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18件,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17件,中国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12件,中国农业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9件,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涉诉案件7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7件。(见图四)

  

 

(五)涉案标的额大幅增加

2014年,涉案标的额16798568.28元,2015年,涉案标的额18502089.97元,2016年,涉案标的额48361372.04元。(见图五)

 

(六)人保占比较高

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简称:“人保”)和物的担保(简称:“物保”)。2014-2016年,各银行涉诉案件共135件,其中,人保86件,物保45件,无保(既没有物的担保也没有人的担保)4件,人保占比63.70%,物保占比33.33%。各银行具体担保情况如下: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涉诉案件47件,其中,人保36件,物保11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18件,其中,人保13件,物保5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18件,其中,人保16件,无保2件;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17件,其中,人保1件,物保14件,无保2件;中国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12件,其中人保3件,物保9件;中国农业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9件,其中,人保3件,物保6件;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涉诉案件7件,7件全部为人保;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景宁支行涉诉案件7件,7件全部为人保。(见图六)

 

(七)申请强制执行率较高

2014年,21件案件申请强制执行,8件案件未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率72.41%2015年,27件案件申请强制执行,3件案件未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率90%2016年,48件案件申请强制执行,28件案件未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率,63.16%。(见图七)

 

(八)涉企案件逐年增多

2014年,涉企案件1件,涉案标的额1416861.25元;2015年,涉企案件6件,涉案标的额7417912.42元;2016年,涉企案件7件,涉案标的额13318157.12元。(见图八)

 

 

 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形势影响

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充满了不确定性,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陷入“经济低增长陷阱”;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产能过剩和供需结构矛盾突出,金融风险有所聚集。经济下行导致融资成本增加,债务违约情况高发。

(二)民间借贷危机的辐射效应

国家收紧银根,严格金融信贷审批,银行“抽贷”和“断贷”现象时有发生,众多借款人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而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借款人融资成本增加,极易导致资金链恶化。

(三)“担保链”的扩散效应

互保、联保本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既有贷款,又提供互保、联保。当出现资金危机时,不但不能分散风险,反而成为传导风险的“媒介”,“抱团取暖”变为 “火烧连营”。

(四)盲目扩大生产经营导致风险放大

部分企业盲目扩大生产经营,当金融借款无法弥补资金缺口时,就会转向民间融资,导致风险放大。

三、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的对策

(一)推广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

为加强金融债权保护,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我院从2016年起在全市率先推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成效明显。上半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公告率为24.39%,同比下降32.92%20177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更好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我院建议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约定借款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将作为涉诉案件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使送达地址确认书覆盖所有金融借款合同。

(二)提高物保比例,严审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2014-2016年,在135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物保占比只有33.33%,物保仍具有大幅提升的空间,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值的抵押物,以保障债权能顺利实现;从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分析,近三年的平均申请强制执行率为75.19%,可以说明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欠佳。金融机构在借款前要加强对保证人所有的财产的调查,提高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确保借款人在借款逾期后,保证人能履行保证义务。

(三)提高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适用率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作了详细规定。省高院也出台了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的实施意见。近三年,我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只有1件,全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17件。为提高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效率,对符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建议各银行积极通过特别程序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四)充分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0177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详细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要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据统计,广州公证处2016年办理该类公证2.7万件,今年上半年办理了1.6万件,分别同比增加7.7倍和1.3倍。由于这类公证具有的特定法律效力,合同履约率达到99.9%。但是,我县各银行至今尚未就金融借款合同向公证机关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因此,我院建议各银行可以对各类融资合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五)穷尽执行措施,提升金融债权执行效果

要充分发挥执行查控系统提升查找财产的作用,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及时控制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要用足用好执行布控、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信用惩戒等强制手段,加大对妨害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切实有效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实效。

 

 

 

 

 

 

 

 

 



[1] 2016年之后,全年案件统计截止时期已由“1222日”变更为“1231,为统一规范,故统一选取每年11日至1231日的案件数据,因此统计结果会有一些误差。

[2]民商事案件包含调确、财保等特殊程序案件

[3]本文系列案是指为同一自然人的当事人年度涉案3件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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