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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07-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摘要:法院干警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与关注,某些法院对此也有探索,但缺少对此项工作的整体性推进。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本文试图运用实证主义方式在分析相关实际数据与材料的基础之上把握当前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认知与需求,进而评定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目标、内容及寻求实现该目标的方法与途径,构建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关键词:法院干警 心理健康 教育 体系

 

 

一、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概述

 

(一)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概述及其重要性

 

健康是人生的首要财富。正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经典论述:“如果没有健康,智慧就难以表现,文化就无从施展,力量就不能战斗,财富变成废物,知识无法利用”。健康人改造自然的基础,亦如英国大法官黑尔勋爵的自我警示所说的:“饮食有度,保持健康,以便更好的工作。”健康如此重要,以至于人们不断的去关注健康、拓展健康的时代内涵,使得健康的外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着动态的变化。直至今日,人们对于健康的认知已经不再局限于生理健康,同时也关注心理健康,并且一致认为只有两者都处于合理水平上方可评价为健康。

 

对于现代司法工作者特别是法院干警来说,保持健康的体魄固然不可缺,但维持较高的心理健康水平则同样重要。一个心理健康的法院干警,才能真正做到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方能积极排除外界不良干扰,不受个人负面情绪影响,才能情绪稳定、冷静、积极的思考面对案件,做到客观公正裁判纠纷。就如浙江省高院陈增宝在其著作《法官心理与司法技巧》一书中对法官的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论述:“法官心理健康是确保法官正常思维、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是确保法官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确保法官完成使命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保障;是法官廉洁司法的基本保证”。 [1]

 

(二)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含义

 

人的心理发展和心理状态的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个体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还需心理学相关理论和知识来把握这种规律,借以全面、综合的分析干扰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各种内外因素,发现影响自身认知、情绪、意志、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并且能够借助科学的方法来自主的解决这些问题。而要达到借助理论知识来把握心理规律的目的,最节约时间、富有效率及快速获取的途径就是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又被称之为心理卫生教育(Mental Health Education),是在预防心理学、发展心理学与健康营造等理论指导之下所形成的一种偏向于实际运用的概念。其主要目标乃透过协助人们去学习并获得维持或提升快乐幸福程度的相关知识、态度与行为模式,是一种具有前导性、群体性取向等方案特性的初级预防的介入方式。[2]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现在广泛适用在国内众多领域,比如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心理健康教育、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等,其在不同领域内的概念描述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质仍是属于心理发展及心理预防的教育。

 

在司法领域特别是于法院系统中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虽是队伍建设、法治建设、审判管理及干警个人生存发展的主客观需要,但当前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现在对法院干警的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阶段,而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在结合心理健康教育概念经典论述及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尝试从广泛意义角度上给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下如此定义:即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是指在心理学相关理论指导下,为满足法院干警在任职期间心理治疗、预防与发展需要而开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法院干警个体心理活动状态的特点和规律,借助当前心理学理论和方法,设计并实施各种教育模式和体制、机制、方案等,用以维护其健康的心理状态,使其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维持并提升法院干警积极情绪和幸福感。

 

a)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特点

 

纵向比较来看,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社会职业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社会群体心理发展活动的延伸,与其他领域或对象的心理健康教育一样都有着互通的以发展心理学为内容的理论依据,但横向相比之下,其亦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 、教育客体更具能动性

 

法院干警所从事的活动和所处的重要地位,使得国家和社会对其自身就有着较高的准入标准和要求,与传统的心理教育的课题相比,法院干警自身素质普遍较高,受教育程度深,思维也更趋理性,因而其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时,更能运用和发挥主观能动性,能够依据自身心理状况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相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同样,在学习与吸收相关知识之后,更易运用所学内容对自身言行进行指导,并通过这种知识的转化来改变自身所处的心理健康状态。

 

2、教育模式的融合性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问题的产生与自身及其所处的司法、社会环境和条件息息相关,且这些因素互相交织,呈现多层次、多方面的复杂态势,而除此之外,法院干警心理健康问题也具多元性,包括法院干警心理压力、负面情绪、职业懈怠、心理疾病、心理发展失衡等多个方面。再加上其自身职业的特殊性,传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如医学模式、精神分析模式或行为模式等的直接套用并不能很好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加以融合方能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满足法院干警的发展需要。

 

3、教育的多功能性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功能并非仅是维护和提升干警心理健康水平,其潜在的价值更在于使得干警个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人格。因为高品质的心理健康素质既是个体养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良好前提和基础,也是个体达到这些目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除此之外,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能同时使干警具有积极的精神风貌和高昂的工作热情,最终建设成满足时代需要的现代化法院干警队伍。

 

(四)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概述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就是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互相联系的各个方面或功能之间相互整合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法院干警的心理健康教育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有过一定的尝试和发展,但不难发现其在探索和推进的过程中缺乏整体上的布局,而多是局限于其中单一方面,这就限制了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当前迫切的要求探索构建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从整体上推进,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

 

构建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不仅需要理论上的支撑,也需要实际依据的支持。因而,首要的工作应当是把握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认知和需求情况,了解当前法院系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情况,然后在实证分析基础上评定教育体系的目标,确定教育体系应当包含的内容,再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法院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并使其付诸于实践,在体系构建中,不将理论依据单独讲述,而是将其蕴含于实际行文之中。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构建的基本思路和体系框架如下图展示。

 

 

 

 

 

 

二、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

 

对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进行研究,必须立足于当前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客观现实状况。根据研究的需要可以将需要了解与掌握的现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认知和需求情况;二是法院系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实施情况具体来说,就是要了解与掌握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着什么样的认知和需求?当前法院系统所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或满足法院干警的需求? 

 

心理健康教育是一种实务概念,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需要运用实证主义的方式,因此下文将以我国法院系统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情况和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全体干警为研究对象,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对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展开分析。现状的分析也将分为法院系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情况,及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认知与需求情况两大部分。

 

(一) 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认知情况

 

对研究对象的心理健康需求评定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础和起点。[3]心理健康教育需求是个体生存发展过程中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的普遍需要,包括察觉到的主观需求和未觉察到的客观需求,它普遍存在于一般人群之中。[4]参照相关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成果,可以将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定义为:“是指法院干警当前的心理健康水平和想要达到的心理健康水平之间的不平衡所引起的缺乏状态”。[5]它为将要达到的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目标进行评定并为其内容确定提供前提和基础。

 

尽管当前法院干警心理问题日益增多,且对法院干警心理压力状况和来源也有过分析,但是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认识和需求却不得而知。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了解和掌握,笔者参照已知的有关心理健康教育调查问卷,结合法院基本情况和特点,自编了一套调查问卷,借此调查结果来了解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认知、以及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需求的具体情况,进而探寻如何满足法院干警的这些需求,改进和完善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问卷是在笔者所在省高院调查问卷基础上改编而成,调查采取无记名抽样统计,笔者所在法院全体干警共计83人,发放发放问卷76 ,回收72份,回收率 94.73%,其中有效问卷68,有效率 94.44%。被调查干警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1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单位:份/人)

 

                                                                                                                             
 

属性

 
 

类别

 
 

有效问卷

 
 

百分比

 
 

 

 
 

属性

 
 

类别

 
 

有效问卷

 
 

百分比

 
 

性别

 
 

 
 

41

 
 

60.3%

 
 

婚姻状况

 
 

已婚

 
 

55

 
 

80.9%

 
 

 
 

27

 
 

27%

 
 

未婚

 
 

13

 
 

19.1%

 
 

职责

 
 

院领导

 
 

8

 
 

11.8%

 
 

学历

 
 

硕士

 
 

1

 
 

1.5%

 
 

中层领导

 
 

17

 
 

25.0%

 
 

本科

 
 

59

 
 

86.7%

 
 

普通干警

 
 

43

 
 

63.2%

 
 

其他

 
 

8

 
 

11.8%

 
 

年龄段

 
 

25岁以下

 
 

3

 
 

4.4%

 
 

工作岗位

 
 

刑事审判

 
 

4

 
 

5.8%

 
 

25-35

 
 

24

 
 

35.3%

 
 

民商事审判

 
 

10

 
 

14.7%

 
 

35-45

 
 

20

 
 

29.4%

 
 

行政审判

 
 

4

 
 

5.8%

 
 

45-55

 
 

14

 
 

20.6

 
 

执行部门

 
 

8

 
 

11.7%

 
 

55岁以上

 
 

7

 
 

10.3%

 
 

书记员

 
 

6

 
 

8.8%

 
 

于法院工作时间

 
 

5年以下

 
 

28

 
 

41.2%

 
 

立案信访部门

 
 

4

 
 

5.8%

 
 

5-15

 
 

18

 
 

26.5%

 
 

后勤、综合、管理部门

 
 

32

 
 

47.4%

 
 

15-25

 
 

11

 
 

16.2%

 
 

25年以上

 
 

11

 
 

16.2%

 

 

 

 

 

 

1、关于法院心理健康服务形式或教育形式的认知情况

 

在此次调查问卷中设计要求被调查者选出自己知道的法院系统心理健康服务形式。结果如下图显示,心理咨询师培训与发放心理学知识资料是法院干警知晓率最高的心理健康服务形式,分别占22.06%11.76%,但选择不知道的人数却是42.65%,说明法院干警对于本系统内所进行的心理健康服务的了解还处于初级阶段,也说明法院系统所开展的服务形式并没有进行广泛宣传。

 

 

2、法院干警对自我心理状况的认知情况

 

  1)对自身工作的心理认知

 

通过调查发现(如表2所示),42.6%的干警对现在的工作和工作环境感到满意或非常满意,另外42.6%只感觉一般,其余干警感觉不满意或基本不满意。22.1%的干警认为未来充满不确定和不可预测性,60.3%认为一般。17.6%的干警觉得工作是一个沉重的负担,47.1%的人感觉不确定。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大部分干警对自身工作具有一定的认同,但进一步调查法院干警“是否产生过转行、跳槽的想法”时,有14.6%的干警表示经常产生有离职的想法(见图1),因此,这提醒我们要及时了解与把握干警的心理状态,以期保持干警队伍的稳定。

 

 

 

2.法院干警关于工作方面的认知情况表统计表(注.频率是选择该项人数统计)

 

 

 

                                                                   
 

工作及工作环境满意度

 
 

总频率

 
 

百分比

 
 

未来的不确定和不可预测性

 
 

总频率

 
 

百分比

 
 

工作负担感

 
 

总频率

 
 

百分比

 
 

非常满意

 
 

1

 
 

1.5%

 
 

非常符合

 
 

2

 
 

2.9%

 
 

非常符合

 
 

6

 
 

8.8%

 
 

满意

 
 

28

 
 

41.2%

 
 

符合

 
 

15

 
 

22.1%

 
 

符合

 
 

12

 
 

17.6%

 
 

一般,不确定

 
 

29

 
 

42.6%

 
 

一般,不确定

 
 

41

 
 

60.3%

 
 

一般,不确定

 
 

32

 
 

47.1%

 
 

基本不满意

 
 

6

 
 

8.8%

 
 

基本不符合

 
 

6

 
 

8.8%

 
 

基本不符合

 
 

9

 
 

13.2%

 
 

不满意

 
 

4

 
 

5.9%

 
 

不符合

 
 

4

 
 

5.9%

 
 

不符合

 
 

9

 
 

13.2%

 

 

1

 

 

 

 

2)法院干警自身生理及心理状况认知情况

 

通过对本院干警心理压力的调查发现,感觉非常大和感觉压力大的干警分别占到有效问卷总人数的2.9%42.6%(如图2所示),差不多一半的干警有着比较大的心理压力,而80.88%的干警选择自我调节排遣的方式来缓解自身内心负担,选择求助方式的干警只有11.76%,陷入自责和不知所措境地的干警分别占5.8%1.4%(如图3所示)。这说明法院干警在处理自我压力或负担方面更积极主动。

 

  2. 3.

 

 

 

 

3)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认知情况

 

在调查问卷过程中,我们设计并询问干警“您认为您所在法院需要加强心理教育方面的工作吗?”,认为需要及非常需要的共占73.5%,表示无所谓的占25%,而只有1.5%的干警认为不需要。这组数据表明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已经有一定的认知,且普遍认为当前的法院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投入不足,推进不深。

 

我们进一步询问干警“所在法院都开展了那些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及“2013年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的次数”,调查结果表明(见表3)心理健康测评是其开展此项工作的主要方式,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次之,但其所占比例都不高,很大一部分干警选择了其他,其中38.2%的干警只选却未填内容,就此,笔者随机选择干警并与之交谈,了解到当进行心理调查的问卷中包含些许情绪、认知、意志评定等方面内容时,部分干警并不能将其与专业心理健康测评相区分,这提醒我们以后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应当注意问卷的设计方式及加注适当说明,另外在教育内容中也应适当的对不同教育工作内容的内涵、性质、特征、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加以阐述并使干警了解,以此使干警更好的认知并依此对自身所接受教育情况做出更好判断。另外,调查显示笔者所在法院2013年开展专题教育的次数基本为0次,而通过访谈更了解到近5年内也没有开展过此类专题教育。另外,69.1%的干警认为有必要在法院系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参见图4)。

 

3.关于法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调查结果统计表

 

 

        

 

 


工作类别  有效选择频率 有效选择频率所占百分比 

 

 

        

 

 


 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7 10.3%

 

 心理辅导讲座 5 7.4%

 

 心理咨询 4 5.9%

 

 心理健康测评  23 33.8%

 

 

                   

 

 


 不清楚 1 1.5%

 

 未开展 1 1.5%

 

 其他  1 1.5%

 

 缺失未填 26 38.2%

 

4.

 

 

 

 

上述数据基本表明,笔者所在法院在干警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还是存在有诸多不足,在对阻碍心理健康教育发展的最主要因素的调查中,三种给定因素的选择频率依次是:领导不重视——不太需要——属于法官个人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工作范畴。还有32.3%的干警选择了其他因素,这提醒我们在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过程中,还有这其他阻碍因素的存在,必须给予重视并加以解决。

 

 

 

5.

 

 

(二)法院干警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情况

 

1、法院干警寻求教育的意愿、方式和内容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52.9%的干警表示需要或非常需要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29.4%的干警表示无所谓,剩余17.7%的干警认为自己不需要或基本不需要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在干警没有感到心理不适的情况下,乐意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干警为55.9%,不乐意的占14.7%,其余干警表示无所谓。因此,可以说明大部分干警有着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主观需求。

 

在心理健康教育方式的选择上(参见表4),有效选择人数最多的是实践互动活动的教育形式(54.4%),其余依次排序为:个体心理咨询(45.6%)——团体辅导讲座(27.9%)——课堂教育(26.5%)。另外,只有1人表示不需要,3人选择其他,这说明干警更愿意并选择具有互动活动内容的教育方式或形式,且干警也倾向于探寻自身心理问题的解答,心理咨询的形式也应摆在更突出的位置,而少部分干警选择其他形式,这提醒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新的教育方式或形式,以普遍满足干警们的需求和选择。

 

4.心理健康教育方式选择情况统计表(注:百分比为 有效选择人数/总调查人数)

 

                                     
 

教育形式

 
 

有效选择人数

 
 

百分比

 
 

课堂教育

 
 

18

 
 

26.5%

 
 

团体辅导讲座

 
 

19

 
 

26.5%

 
 

个体心理咨询

 
 

31

 
 

45.6%

 
 

实践互动活动

 
 

37

 
 

54.4%

 
 

其他

 
 

不需要

 
 

1

 
 

1.5%

 
 

缺失值

 
 

3

 
 

4.4%

 

 

 

 

在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需求表现上看(参见表5),应对危机事件、突发事件方面的心理辅导的需求量最多,而关于恋爱、婚姻、家庭扥情感方面的心理辅导需求量最少,这表明法院干警在选择自身所需教育内容方面的理性,法院干警从事司法活动中遇到危机事件、突发事件的情况比较频繁,且一般这些事件涉及面比较广也比较复杂,干警对此的处理经验比较匮乏,因而干警在多重压力之下极易形成心理负担。而与之相对的情感方面的需求量少并不意味着不需重视情感辅导,相反,而应更加重视。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内有相当部分干警并非本地干警,其中包括未婚干警与已婚干警,许多年轻未婚干警因地域、人口、交流机会等方面因素并不能很好的满足自身恋爱、婚姻需要,这就造成了部分外地干警纷纷离职或调离,而对已婚外地干警来说,分居两地也对双方的婚姻、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干扰。

 

 

 

5.心理健康教育内容需求情况统计表

 

                                                                                                                                                              
 

内容

 
 

类别

 
 

有效频率

 
 

有效百分比

 
 

内容

 
 

类别

 
 

有效频率

 
 

有效百分比

 
 

危机、突发事件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40

 
 

58.8%

 
 

生活兴趣、态度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30

 
 

44.1%

 
 

一般、无所谓

 
 

21

 
 

30.9%

 
 

一般、无所谓

 
 

20

 
 

29.4%

 
 

非常需要及需要

 
 

7

 
 

10.3%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18

 
 

26.5%

 
 

缓解、调节压力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36

 
 

52.9%

 
 

意志力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29

 
 

42.6%

 
 

一般、无所谓

 
 

20

 
 

29.4%

 
 

一般、无所谓

 
 

22

 
 

32.4%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12

 
 

17.6%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17

 
 

25%

 
 

沟通技巧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35

 
 

51.5%

 
 

克服消极情绪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28

 
 

41.2%

 
 

一般、无所谓

 
 

20

 
 

29.4%

 
 

一般、无所谓

 
 

20

 
 

29.4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13

 
 

19.1%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20

 
 

29.4

 
 

时间管理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33

 
 

48.5%

 
 

自我认知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27

 
 

39.7%

 
 

一般、无所谓

 
 

23

 
 

33.8%

 
 

一般、无所谓

 
 

24

 
 

35.3%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12

 
 

17.7%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17

 
 

25%

 
 

工作动力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31

 
 

456

 
 

关系处理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25

 
 

36.8%

 
 

一般、无所谓

 
 

23

 
 

33.8%

 
 

一般、无所谓

 
 

31

 
 

45.6%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14

 
 

20.6%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12

 
 

17.7%

 
 

需求量前5个方面从高到底依次为:

 

 危机、突发事件应对——缓解、调解压力——沟通技巧——时间管理方面——工作动力方面——生活兴趣及态度方面

 
 

情感方面

 
 

非常需要及需要

 
 

21

 
 

30.9%

 
 

一般、无所谓

 
 

20

 
 

29.4%

 
 

基本不需要及不需要

 
 

27

 
 

39.7%

 

 

 

 

(三)当前法院系统心理健康教育典型模式

 

 1、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心态建设”心理减压模式

 

宁乡县法院院长马贤兴首先提出“心态建设”概念,并认为“心态建设”是指“通过组织引导和个体养成,使社会组织成员拥有积极向上、阳光坦诚、乐观健康的心理品质和心态模式,最终达成团队和谁的进取、诚信、健康与和谐的社会心理状态” [6] 

 

“心态建设”心理减压模式则是在“心态建设”思想指导下,在传统政法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基础上,引入现在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理念而创设的新型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包含有思想政治道德教育的内容,可以说是“德育”与“心育”的有机结合体。这种结合将使心理健康与思想政治道德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可以说是比较完美且合理的模式。因此,宁乡县的这种教育模式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这个特点也表现的十分明显。宁乡县法院所设立的“法官心理咨询疏导室”与“法院心态建设办公室”,不仅仅单向提供法院干警心理疏导或舒缓服务,更是通过与法官思想上的双向交流与沟通,来实现思想上的更新与进步,提升法官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上的境界。

 

 宁乡县的这种模式强调以思想促进心理状态,注重激发个人心理动机,以积极人生态度的培养和自我发展实现为目标,在教育方式上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多种形式的情感交流,以达到特定的心理情感上的认同。这种模式与美国咨询心理学家艾里斯所提出的RET理性情绪咨询模式有一定共同之处,其都认为通过改变个体不合理信念来去除其不良情绪或异常行为。

 

 2、以法院文体活动为载体所进行的普遍心理压力缓解模式

 

 现代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个体的心理健康状态与其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息息相关。同样,法院干警每天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法院中度过,法院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院干警的心理健康水平。当然,法院环境并非仅指其物质环境,更是指法院的文化、精神环境。因此,当法院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法院文化活动时,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法院干警的情绪缓解、幸福追求、自我发展等心理需求。

 

 每个法院都会适时的举行文体活动,虽然目的可能并非追求干警心理上满足,但实际上却能达到心理健康教育所追求的效果。所以,这种普遍存在于全国法院系统中活动也可视为是传统的法院干警心理压力缓解模式。当然这种模式对干警心理健康的促进作用有限,只能起到短期或暂时性的化解效果,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干警实际所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

 

 3、以浙江省法院系统为代表的“心理咨询师培训”教育模式

 

 “心理咨询师培训”模式,就是通过对法院干警自身的培训,教授心理知识,达到调节心理机能的目的,同时,努力使培训法官获得专业心理咨询技能和专业资格,让其在本法院中能够为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法官提供咨询服务,为其进行心理调适,以达到最高院沈德咏所强调的“鼓劲减压”的目的。

 

 浙江法院系统心理咨询师培训自2009年起步,至2014年初共举办有9期心理咨询师培训班,授课者多为国内著名心理学专家或浙江大学心理系的知名教授。一共培训有学员545人,其中获得国家二、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学员达361人,这些学员来自浙江省各中基层法院,在五年内,已经实现全省各级法院心理咨询师的全覆盖。[7]专业的心理咨询可以说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法院内部心理咨询师除帮助法官进行心理调适和心理减压之外,还可以对正常司法活动有重大干扰的当事人或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上的分析,以帮助司法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及辅助法官裁判或调解案件。 

 

在肯定心理咨询师作用的同时也需看到,在某些地域或法院内部,心理咨询师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直至目前,法院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共3人,但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如图6、图7所示),知道心理咨询师存在的干警只占29.41%,高达47.06%的干警表示并不知道本院中有心理咨询师的存在,另有23.53%的干警只表示听说过咨询师的存在。另外,仅有4.41%的干警寻求过本院的心理专业咨询,而其中2.94%认为没有效果,1.47%觉得有些帮助。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源于本院对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忽视,另一方面也与心理咨询师自身双重身份有关,虽然这些法官心理咨询师有着专业的知识,但双重身份也决定了在没有专门赋予其心理教育任务的情况下,其并不会主动的提供服务而是专注于司法活动,另外,心理健康问题可能源于隐私因素,本院心理咨询师是否能否为之保密也是干警对其的顾虑之一。

 

 

 

 

 

 

 

 

 

 

 

 

 

 

 

6. 7.

 

 

 

(四) 当前浙江法院系统心理健康教育现存问题分析

 

 通过对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的实证调查,不难发现于当前法院系统中的干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没有受到很高的重视,对其宣传的力度不够、内容不丰富、方式选择上略显粗糙且现有教育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具体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浙江法院系统对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亦缺乏整体上规划和统筹,未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与整合。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它目的的实现不能单靠一个或几个法院的自我创新或探索,而应当依托高、中、基三级法院三位一体互相联系、互相整合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只有将三级法院立体相连、交叉促进,形成教育资源的共享和教育发展的整体推进力,方能更好的发挥心理健康教育的作用。但这种体系的建立并非一时之功,其涉及法院系统内部多个方面,需要一定的周期时间与资源,这样短期之内其效果并不能凸显。

 

 当前,浙江省法院系统的心理健康体系并没有建立,各级法院对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缺乏整体上的认知和系统的指导,其教育内容质量参差不齐,而从教育信息的交流上看,也是相对封闭,没有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交流及有效分类整合,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对浙江法院干警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入产生阻碍。

 

 另外,传统法院队伍建设中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没有与当前干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互相结合,两项工作平行独立,这使得传统“思政”教育的相关成果、资源等无法被利用。两项工作固然可以独立开展,但独立将使得双方之间的天然联系及相互间的巨大互补性和促进性无法得到体现。

 

 所以,应在重视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合理的探求体系化发展,省高院与各中院应有全面的规划和部署。应破除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壁垒,利用浙江法院系统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将各级法院之间的教育资源互相连接,形成交流共享平台,另外,新工作的开展应努力与原有成熟工作体系、机制相融合,只有如此,方能借助全省法院干警的全体智慧与努力的基础上,实现原有发展的再次突破。

 

 2、面对司法环境给法院干警心理健康造成的挑战,忽略了干警的现实需求,心理健康教育偏形式化

 

 在当前司法环境中,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面临着很多新情况:以文化活动为载体的心理压力缓解方式仍占主流,不能解决干警多层次的心理健康问题;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单一化,与干警主观多项需求与选择产生冲突;传统心理学教育理念的简单套用,受到法院干警职业特性的挑战;教育模式的选择上,未能与法院干警心理健康问题产生因素的多元化想匹配。目前,浙江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主要是针对干警自身心理发展的外部疏导和外部干预,以咨询为主要方式的教育方式或途径疏离了干警多元化的心理需要,且缺乏对干警所处司法环境的改造与构建,因此,要解决法院干警的心理问题,应当在充分联系干警需求实际的基础上实现教育内容上覆盖与教育方法的创设,并同时考虑改变其所处的司法环境与氛围以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化,主要表现为当前法院对干警心理健康教育认知不深刻、实施细节不具体、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很好的切合干警实际,缺乏针对性,出现泛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倾向。这使得整体教育工作偏形式化,干警心理困惑与心理疾病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非常有效的解决,这种情况如果持续将使其对心理健康教育本身产生不信任感进而予以排斥。不少法院对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简单的理解,流于表面,没有把握内涵,只注重干警出现心理问题时的“解决”,忽略对干警心理问题的“预防”,更缺乏对干警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

 

3、心理咨询师功能发挥不足,缺乏与其他干警互动,未缓解干警心理压力的有效途径

 

法院干警的首要心理问题就在于过大的心理压力。开展干警的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缓解干警的心理压力,而心理咨询则是缓解干警心理压力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心理咨询师能够提供有效的心理咨询,并通过应用心理学知识来引导法官进行压力的释放并调适其心理状态。但当前心理咨询师的功能明显发挥不足,不少法院的心理咨询师如同虚设,即没有进行个体咨询也无提供团体咨询。

 

心理咨询师功能的发挥建立于有效的互动之上,因此,当干警对本院心理咨询师缺乏了解或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就不会产生预期的互动活动,心理咨询师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心理咨询师的功能与任务予以明确,并且充分予以宣传,提高干警的知晓率、了解率。同时心理咨询师提供服务时所需的物质、资金等方面的应得到保证,使当前被“雪藏”的心理咨询师能够重现于干警面前,成为缓解法院干警心理压力的有效途径。

 

 

 

三、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整个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是一个功能整合的有机整体,其由若干个方面和局部构成,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目标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且其在整个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等同于教育学领域所说的:“除非教育工作者对这些教育目的一清二楚,否则,他们培养出来的人才质量肯定会损失”。 [8]因此,能否确立科学的教育目标,将直接影响并决定法院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目标与教育体系中教育内容、方法与手段有效沟通与衔接,都是为促进法院干警“全面、主动的发展、为实现个体的充分个性化与顺利社会化服务”。 [9]具体来说,就是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是其目标的具体化,而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是其目标的有效实现途径,一言以蔽之,凭借科学的教育目标,将可以有所取舍的确定教育内容,并准确的选择合理有效的教育方式与途径。,除此以外,教育目标对法院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过程有一定的调试与控制作用,是有效、稳妥开展教育工作的前提与基础。

 

目标可以分为总体目标或最终目标、次层目标或中间目标、具体目标或当前目标三个部分[10]

 

(一)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或最终目标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或最终目标面向的是未来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所能达到的,或社会、国家及司法所希望达到的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水平和心理状态特征,是一种终极性的与发展性的目标,反应的是法院干警整个群体心理全面、协调且健康发展的最高层次要求。可以认为,当代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使法院干警拥有良好的心理健康意识,缓解与预防心理问题,增强心理各方面品质,培养心理调适能力与优化工作、生活的适应能力,激发干警个体潜能,实现自我心理发展。

 

(二)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次层目标或中间目标

 

次层目标或中间目标是以总目标为旨归,对总目标的分解,设立的目的在于从不同方面对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供指引,协调更重心理健康因素的发展,使其更具针对性与时效性。

 

在以学生为受教育对象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将个体心理健康的变化过程看成是一个连续的整理,并将其分为三种层次:心理疾病、亚健康(第三状态)、心理健康。[11]这种层次的划分笔者认为也可以适用于以法院干警为受教育对象的活动中,并可依此将总目标分解为:心理疾病矫治目标,预防心理疾病目标、心理优化发展目标。

 

心理疾病矫治目标就是以为部分业已具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干警提供具体的心理学解决方式或方法,即对这些干警以心理治疗为目标。预防心理疾病目标则是针对法院干警心理发展特点或发展需要所提供的必要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的目标。心理优化发展则是在心理疾病预防目标基础之建立的,以期凭借干警已有的良好的心理健康基础,进一步优化并促进干警心理健康品质,最终达到心理素质的最佳水平的目标。这三个层次目标共同为各种处于不同心理状态下的法院干警提供了教育活动的指引,进而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对象的全面覆盖。

 

另外,从干警个体心理各方面要素来分还可将总目标分成:以完善认知结构为主的认知教育目标;以达到情绪稳定及高品质意志的情感意志教育目标;以激励自我潜能、养成适当生活、工作学习方式为主的行为技能教育目标;以健全完整人格、培育高尚品德与情操的人格教育目标;以促进干警个体发展自身为主的个性教育目标等。

 

(三)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目标或个体目标

 

法院心理健康教育总目标及中间目标的设立是针对法院系统干警整个群体而言的,是从宏观上来整体把握法院干警心理治疗、预防、发展所形成的共性上的问题,而每个干警自身状况、属性、条件、具体心理问题及需求的千差万别,不可能对在宏观上具体提出满足并适应一切个体心理发展需求的教育任务,因此,在实际对法院干警开展教育活动时,应当是在总目标及中间目标的指导之下,针对所欲教育对象的特点来制定具体目标或个体目标,这体现的是“共性”与“个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也符合教育领域所坚持的群体与个体有机结合的原则。就目前来说,法院干警心理压力过大是法院干警所面临的普遍的心理问题,其压力来自于多个方面,如工作量大,疲于应付;劳动复出与收获不成正比,心理不平衡;晋升空间小,晋升速度慢;案件疑难复杂,难以处理等等。长期处于压力之下,干警心理问题随之产生,如工作时紧张、焦虑,睡眠障碍,自我否定以及职业懈怠,严重则会形成强迫症、抑郁症等。这时,舒缓干警心理压力就是一个具体目标或称之为个别目标,当然为某个干警量身打造治疗、咨询、辅导的方案也是一个具体目标,他们是实践层面上、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当完成的具体或个别教育任务。

 

 

 

四、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有其特殊性;而法院干警,尤其是法官,作为审判案件的“主角”,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他们的言行举止关乎司法权威,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心理问题的治疗与预防只是心理健康教育的初级目的,最终其要实现的是干警个体心理素质的全方面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法院干警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干警的心理变化,既要适时对各种心理疾病进行治疗,又要及时预防心理问题的产生,更要注重干警潜在能力的开发及高品质心理素质的培养。笔者认为,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性健全教育

 

现在许多法院干警不仅仅在工作中遇到心理问题,在生活中也遇到恋爱、婚姻、家庭等情感方面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个性健全教育是指法院干警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评,在充分了解自己性格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地阅读有关心理健康的书籍、报纸,浏览网络,与专家交流等方式,学会该如何针对自己性格特点进行“修身养性”,从而逐步加强自我教育能力,达到预防不良心理问题的产生,矫正不良心理问题,激发更好心理品质的目标。通过个性健全教育,往往能有效形成适合法院工作特点人格和的产生。

 

(二)主动适应性教育

 

主动适应性教育是指法院干警养成良好的品行,能主动适应工作、生活环境,甚至能泰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学会调节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烦恼,缓解压力。精神分析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早已表明,只要通过有意识的训练,就可以较好掌握排解个人心理困扰、减轻心理压力的能力,并使之成为习惯(或条件反射),以保持心理的长期健康。这点对法院干警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干警心理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其本身就有心理方面的疾病,而是因为其进入法院后不能很好适应法院的工作环境,从而产生被动、消极心理,加之法院工作压力大、责任重、风险大,长期处于这种“高压”下,便形成了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三)情绪稳定性教育

 

情绪稳定性教育是指通过组织专家讲座、观看心理健康影片等方式使法院干警了解一个人情绪的正常范围及其情绪变化特点,通过行之有效的调解手段,让自己时刻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形成适度的情绪反应能力和较强的抗干扰能力。从而避免焦虑、抑郁、压力等消极情绪,防止不良心理问题的产生。法院干警通过情绪稳定性教育能有效控制情绪,克服心理焦虑,学会更加合理利用时间,以缓解工作压力,防止在当事人面前失态,从而更好地树立法院形象,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意志力强化教育

 

意志力强化教育是指让法院干警充分了解意志在个人成长中的作用及各自意志品质的弱点,通过反复强化教育,帮助干警更好地缓解压力、克服困难、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培养坚忍不拔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意志行为水平。如法院干警可通过登山、长跑等文体活动强化意志力,进一步认识自我,使工作压力转化为动力,并且不为各种诱惑所驱使,做到公平正义、清正廉洁。

 

(五)人际和谐教育

 

人际和谐教育是指通过对法院干警的辅导不仅使他们掌握与人交往的基本常识,还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沟通技巧。前面已经讲到,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干警的情绪稳定非常重要,不论面对院领导还是当事人都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对情绪的掌控又离不开与人良好的沟通,因此,通过人际和谐教育可以有效提高干警与人沟通的技巧。法院干警尤其是法官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在工作中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可以缓和双方矛盾,且善于人际交流技巧的法官可以在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中促使调解,而不用通过诉讼这种费时费力的方式,亦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三、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

 

法院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推动和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来运作,也离不开制度、人员、经费的保障,但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来支持法院干警的心理健康教育,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维持干警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序运转。

 

(一)、建立心理辅导组织

 

我省法院虽然设置了诸多培训课程,但和心理有关的就只有心理咨询师培训,我们应以心理咨询师培训为切入点,在各自法院建立心理辅导组织,吸纳通过心理咨询师考试并拿到心理咨询师证书的干警到心理辅导组织中来,负责全院干警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也可在法院其他职能部门之下另设心理辅导分析办公室。无论那种组织形式,其目的就在于有效的发挥心理咨询师的作用,除发挥其应有的专业心理辅导与咨询作用外,还可以包括与涉法信访工作相结合分析上访当事人心理,有效处理上访事件;亦包括与审判工作相衔接,分析疑难案件当事人的心理互动规律及其行为方式,来帮助案件的顺利调解或裁判。

 

另外,在法院内进行有关干警心理健康的宣传,使干警了解心理健康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的重要性,招募一批关注心理健康、对心理知识有兴趣的干警,成立心理辅导骨干小组,形成心理健康服务新格局,借此完善心理服务体制。

 

(二)、课程教育及专业教育平台的共同促进

 

无论是法官对自身心理的实际把握或是将心理学技巧在审判中的实际运用,最基本的前提在于将所涉及的相关知识加以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及书籍,然后教授于法院干警。因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融入法院干警日常工作中,根据心理健康教育发展的目标体系,编写出适合法院干警特点的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书籍、参考材料等,将使干警心理健康教育具有实际操作性。

 

课程的传授可以有多种途径,除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心理专家专题讲座的形式外,在法官培训或法警、书记员培训中适当的增加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也实属必要。除此以外,借助网络或新媒体、自媒体来传授相关课程也是当前行之有效的途径选择之一。

 

(三)、心理咨询与辅导

 

心理咨询与辅导是较全面、系统了解法院干警的一种方法和技巧,也是解决个别干警心理问题的有效手段。辅导咨询包括面对面交谈、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方式。其中最为便捷的是面谈方式,自我感觉处于亚健康心理状态的干警可以采取面谈咨询的方式对心理及行为进行检测和鉴别,分析和诊断是否有心理问题,而后有针对性的进行防治。咨询与辅导根据受众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体及团体两种模式。由于个体咨询或辅导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所以咨询辅导人员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具备心理咨询或辅导资质,而团体咨询或辅导则更强调就干警心理方面的共性问题进行解答或教导,使其对所涉心理问题有个大体上的认知,有助于干警的进一步学习或进一步掌握与运用。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咨询或辅导往往涉及干警隐私,这就需要在开展咨询或辅导活动的同时设计相关的制度或机制来保护干警的权益,如对咨询或辅导人员保密性的管理及教育,如对干警心理健康档案的保密性管理等等。

 

(四)、设置心理健康网站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法院干警对心理学知识的了解来源除书籍、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介,更多的还是从网络中获取。因此,在浙江省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当前,应当适时的考虑增设法院系统内部的心理健康专业教育网站平台,借助当代网络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的理论知识及研究成果,设置合理的网站功能及模块,比如心理健康网站上播放心理健康电教片、视频讲座、心理测试等内容,于网站上开设远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传授系统,通过网络互动平台进行远程教育。而且还可以将此网络平台与传统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内容相结合,适当的增加司法干警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内容,以此实现双方面的共同突破。

 

 

 

(五)、建设法院文化,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类文体活动中

 

法院文化与法院干警自身行为模式、院内人际关系、干警个体价值导向、干警群体凝聚力等方面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法院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法院干警的心理健康。建设法院文化,这在法院系统中早已达成共识,只是,当前应当赋予其另外一层意义,即通过建设法院文化来维持及促进法院干警的良好心理健康水平。

 

欲通过强化法院文化来实施干警心理健康教育,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 强化法院文化设施

 

法院文化设施可划归为法院的物质环境,强化法院文化设施,就在于改变法院的物质环境并以此来影响干警心理健康。如法院所悬挂的名言警句、张贴宣传的标语、电子屏幕所展示的院训等,都可以在无形之中提醒或激励干警,并可使其在潜移默化之中受到影响,改变干警自身观念。

 

而与此同时,对法院文化设施进行合理的布局设计,营造出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亦可给与干警感官上的享受,舒缓其身心,并可借此来陶冶自身情操、塑造健全的人格、获得心灵境界的提升。

 

2、 强化法院文化娱乐活动

 

健康的娱乐活动是法院文化中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法院干警在生活工作中所不缺或缺的必要调剂手段。法院工作有着细致的分工,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机会很少,干警之间的交流、沟通和了解的机会也不多,而法院所组织的活动恰好可以适当的弥补沟通交流上的缺乏。另外,参与相关娱乐活动,可以使得干警在长期的“应激”状态下获得相应的缓冲,有效的调节身心状态,并可缓解长期积累起来而未予宣泄的心理压力,进而防止焦虑、紧张、抑郁等心理问题的产生。而且,法院文化活动的开展,还有助于培养法院干警对于法院的归属感。

 

法院文化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法院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而且在组织活动之前应当对不同年龄、不同岗位或职责的干警进行全盘考虑,使活动最好能覆盖与适合全体干警。当然,适合全体干警参加的活动毕竟是少数,因此,在不同层面上开展多样性的文化活动是必要的。

 

 



 

[1] 陈增宝.《法官心理与司法技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Felner,Robert D.( et al).preventive psychology:theory,resrearch,and practice.Pergamon Press,1983.

 
 
 

[3]罗鸣春.中国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需求现状研究【d.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4]姜巧玲.高校网络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构建【d.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2

 
 
 

[5] 同注4.

 
 
 

[6]参见赵文明.全国首个法官心理减压模式或将推广法制日报. 2010年4月28.004

 
 
 

[7] 以上数据为浙江省高院政治处于浙江省法院系统内刊中所公布数据。

 
 
 

[8]约翰·怀特.再论教育目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3.

 
 
 

[9]肖汉仕.论心理素质教育的目标构建及要求【j】,中国教育学刊,1997,(2;38-41.

 
 
 

[10]石国兴.心理健康教育新论【M. 623

 
 
 

[11]陈家麟.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原理与操作[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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